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3-4525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令〔2023〕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3-0005 |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元旦节日期间,清明节节日期间,国庆节节日期间,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期间。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林缘外100米内。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林缘区。
(二)禁止农事活动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废旧地膜、垃圾。
(三)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吸烟、生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及野炊(烧烤)。
(四)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二)禁火期间,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加防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扑救,坚决防止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12119)。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3-4525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令〔2023〕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3-0005 |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元旦节日期间,清明节节日期间,国庆节节日期间,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期间。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林缘外100米内。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林缘区。 (二)禁止农事活动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废旧地膜、垃圾。 (三)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吸烟、生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及野炊(烧烤)。 (四)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二)禁火期间,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加防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扑救,坚决防止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12119)。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附件下载: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