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140/2023-45251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令〔2023〕1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WD00-2023-0005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3-04-17 10:22:12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元旦节日期间,清明节节日期间,国庆节节日期间,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期间。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林缘外100米内。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林缘区。

(二)禁止农事活动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废旧地膜、垃圾。

(三)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吸烟、生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及野炊(烧烤)。

(四)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二)禁火期间,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加防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扑救,坚决防止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12119)。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doc





索引号 001008003002140/2023-45251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令〔2023〕1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WD00-2023-0005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3-04-17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元旦节日期间,清明节节日期间,国庆节节日期间,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期间。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林缘外100米内。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林缘区。

(二)禁止农事活动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废旧地膜、垃圾。

(三)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吸烟、生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及野炊(烧烤)。

(四)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二)禁火期间,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加防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扑救,坚决防止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12119)。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