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23/2022-48041
组配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22-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环龙〔2022〕12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湾区现状环评“过渡类”企业备案延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7 09:34:43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温州市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改革方案》(温环发(2019)56 号)规定(以下简称《方案》),结合龙湾工作实际,特制定《龙湾区现状环评“过渡类”企业备案延续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2022年12月29日


龙湾区现状环评“过渡类”企业备案延续

工作方案


一、“过渡类”现状备案延续形式

1、根据《方案》规定,现行环境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条件已调整,企业符合《方案》“简化环评类”要求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核实后由“过渡类”调整为“简化环评类”(“整改类”);

2、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经核实不再纳入名录管理的企业由“过渡类”调整为“豁免类”,“豁免类”企业按现状评估文件要求落实相应治理设施及整改要求;

3、通过现状环评备案的企业出现严重污染事件或因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被查处、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或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严重不符、原现状环评编制严重失实或企业虚报瞒报、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存在反复信访投诉被属地街道计划列入关停名单等情况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现状环评备案给予撤销或不再延续;

4、出现规划实施需要搬迁关停或企业自行关停、注销、搬迁、转产等情况的,现状备案手续自行作废;

5、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过渡类”企业现状备案继续作为“过渡类”延续。

二、整改验收要求

改革期间备案的“整治提升类”企业和所有列入延期的“过渡类”企业,应及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均应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9 月11 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环评改革成效的通知》的要求,完成企业环保整改和自行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送至当地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备案;

2、涉及污染物总量的现状备案企业要及时完成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和缴费工作;

3、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需要领证或登记的企业要及时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平台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工作。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延续时间:本次现状环评备案“过渡类”企业的延续有效时间不再设置期限;

2、延续方案经印发后实施,并抄告各街道;

3、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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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现状环评“过渡类”企业备案延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温州市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改革方案》(温环发(2019)56 号)规定(以下简称《方案》),结合龙湾工作实际,特制定《龙湾区现状环评“过渡类”企业备案延续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2022年12月29日


龙湾区现状环评“过渡类”企业备案延续

工作方案


一、“过渡类”现状备案延续形式

1、根据《方案》规定,现行环境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条件已调整,企业符合《方案》“简化环评类”要求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核实后由“过渡类”调整为“简化环评类”(“整改类”);

2、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经核实不再纳入名录管理的企业由“过渡类”调整为“豁免类”,“豁免类”企业按现状评估文件要求落实相应治理设施及整改要求;

3、通过现状环评备案的企业出现严重污染事件或因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被查处、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或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严重不符、原现状环评编制严重失实或企业虚报瞒报、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存在反复信访投诉被属地街道计划列入关停名单等情况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现状环评备案给予撤销或不再延续;

4、出现规划实施需要搬迁关停或企业自行关停、注销、搬迁、转产等情况的,现状备案手续自行作废;

5、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过渡类”企业现状备案继续作为“过渡类”延续。

二、整改验收要求

改革期间备案的“整治提升类”企业和所有列入延期的“过渡类”企业,应及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均应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9 月11 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环评改革成效的通知》的要求,完成企业环保整改和自行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送至当地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备案;

2、涉及污染物总量的现状备案企业要及时完成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和缴费工作;

3、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需要领证或登记的企业要及时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平台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工作。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延续时间:本次现状环评备案“过渡类”企业的延续有效时间不再设置期限;

2、延续方案经印发后实施,并抄告各街道;

3、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