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23/2022-48040
组配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22-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环龙〔2022〕12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湾区小微工业废水转移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7 09:27:35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各科室、各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 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小微工业废水转移处置现状,现就规范我区小微工业废水转移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关于龙湾区小微工业废水转移处置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一、小微工业废水的定义及转移处置范围

小微工业废水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加工活动或商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工业废水,不包括生活污水和液态危险废物。

废水接收处置单位严格按照环评批复文件限定的种类接收处置小微工业废水,不得超范围接收处置酸洗废水、电镀废水、印染废水等重点污染行业的工业废水以及含有汞、铬、镉、砷、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并且浓度超标的废水,不得超范围接收处置危险废物。

二、小微工业废水转移处置相关要求

1.废水产生单位(这里指按照自愿、公平和市场行为等原则下委托废水接收处置单位处置的单位,下同)、废水接收处置单位在转移废水前必须签订废水委托处置协议;废水产生单位在协议签订后7天内将协议报属地执法队备查;废水接收处置单位每月月初将上月新签订协议汇总清单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备查。

2.废水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废水贮存设施,废水贮存设施必须符合防雨、防渗、防漏的要求,并在池体标示刻度线;用地埋式废水池的,必须采用双层中空结构,并安装废水泄露报警装置。

3.废水接收处置单位参考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对需转移处置的废水进行检测,动态掌握废水污染物浓度,每年检测不少于2次。

4.废水产生单位废水贮存设施上方安装摄像头,录像本地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5.废水接收处置单位自备专用运输车辆,不得雇用社会车辆运输小微工业废水;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装置,GPS轨迹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6.废水转移过程参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建立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转移联单一式三份,废水产生单位、接收处置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各执一份;废水接收处置单位每月月初将上月转移联单及汇总清单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备查,每年1月20日前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大队报送上年转移情况报告。

7.废水接收处置单位接收废水过程必须全程监控,录像本地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8.废水产生单位、接收处置单位必须建立相应台账,保管好废水委托处置协议、废水检测报告、废水转移单据等相关材料,台账保管时间不少于三年。

9.废水接收处置单位应开发智能管理系统,在线管理废水转移过程,数据接入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的生态环境数字化管理系统。

10.废水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泄漏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1.废水接收处置单位加强管理与培训,定期对废水产生单位、运输车司机及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12.相关属地执法队参考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监管要求对废水接收处置单位进行监管,落实在线监控系统、监督性执法监测和监管工作。






索引号 001008003002023/2022-4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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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环龙〔2022〕12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湾区小微工业废水转移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各科室、各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 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小微工业废水转移处置现状,现就规范我区小微工业废水转移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关于龙湾区小微工业废水转移处置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一、小微工业废水的定义及转移处置范围

小微工业废水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加工活动或商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工业废水,不包括生活污水和液态危险废物。

废水接收处置单位严格按照环评批复文件限定的种类接收处置小微工业废水,不得超范围接收处置酸洗废水、电镀废水、印染废水等重点污染行业的工业废水以及含有汞、铬、镉、砷、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并且浓度超标的废水,不得超范围接收处置危险废物。

二、小微工业废水转移处置相关要求

1.废水产生单位(这里指按照自愿、公平和市场行为等原则下委托废水接收处置单位处置的单位,下同)、废水接收处置单位在转移废水前必须签订废水委托处置协议;废水产生单位在协议签订后7天内将协议报属地执法队备查;废水接收处置单位每月月初将上月新签订协议汇总清单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备查。

2.废水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废水贮存设施,废水贮存设施必须符合防雨、防渗、防漏的要求,并在池体标示刻度线;用地埋式废水池的,必须采用双层中空结构,并安装废水泄露报警装置。

3.废水接收处置单位参考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对需转移处置的废水进行检测,动态掌握废水污染物浓度,每年检测不少于2次。

4.废水产生单位废水贮存设施上方安装摄像头,录像本地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5.废水接收处置单位自备专用运输车辆,不得雇用社会车辆运输小微工业废水;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装置,GPS轨迹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6.废水转移过程参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建立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转移联单一式三份,废水产生单位、接收处置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各执一份;废水接收处置单位每月月初将上月转移联单及汇总清单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备查,每年1月20日前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大队报送上年转移情况报告。

7.废水接收处置单位接收废水过程必须全程监控,录像本地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8.废水产生单位、接收处置单位必须建立相应台账,保管好废水委托处置协议、废水检测报告、废水转移单据等相关材料,台账保管时间不少于三年。

9.废水接收处置单位应开发智能管理系统,在线管理废水转移过程,数据接入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的生态环境数字化管理系统。

10.废水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泄漏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1.废水接收处置单位加强管理与培训,定期对废水产生单位、运输车司机及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12.相关属地执法队参考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监管要求对废水接收处置单位进行监管,落实在线监控系统、监督性执法监测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