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23-44607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市监〔2023〕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省局市局“谁具体承办谁为主应诉”原则、市政府区政府加强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和复议答复行为,现将《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及复议答复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及复议答复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法治立局”理念,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规范行政应诉和复议答复行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为被告的第一、第二、再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理的以区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机关负责人,是指区局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本规则中所称的业务机构,是指区局所属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第四条 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按照“谁具体承办谁为主应诉”的原则,由区局法规机构牵头主办,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机构具体协办。
被诉行政行为所涉的业务跨多个机构的,由法规机构牵头协调,主要涉及业务机构与其它业务机构共同协办。
第五条 区局加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第一、第二、再审行政诉讼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原则上由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业务分管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由互为AB岗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均不能出庭应诉的,由主要负责人确定一名负责人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认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或其他可能对行政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区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由法规机构和所涉及业务机构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社会专业律师。
第七条 法规机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有关事项审批表》(见附件1),报分管法规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确定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并于开庭一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负责人出庭应诉回执,列明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
第八条 法规机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两日内,将上述材料复印件交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初步答辩意见,整理复印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调取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等)、法律依据及证据和法律依据清单(材料一式二份,被告不止一个或者有第三人的,另行再加)后交法规机构修改审核,由法规机构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状和证据、依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需要提起上诉的,法规机构应当会同业务机构,共同负责制作行政诉讼上诉状,并在判决书送达区局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在裁定书送达区局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除其他法定情形外,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行政行为被复议的,法规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两日内,将复议答复材料复印件交被复议行政行为所涉及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初步答辩意见,整理复印所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证据和法律依据清单(材料一式二份)后交法规机构修改审核,由法规机构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将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法律依据材料提交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 代理诉讼、复议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依法享有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有权向区局各业务机构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对经行政诉讼和复议反映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由法规机构与相关业务机构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杜绝同类问题的发生。
第十三条 区局做好行政败诉案件原因分析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行政败诉率。
区局收到败诉案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启动败诉责任调查程序。败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对败诉案件进行败诉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法规机构。法规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会同局机关党委进行过错责任认定,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应当追责的要明确责任对象、追责方式,对于不予追责和容错免责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提交区局党委会研究决定。讨论通过后,形成《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审核表》(见附件2),及时与区司法局沟通协调,按规定上报审核。上述调查程序一般从裁判文书送达并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司法局反馈审核意见后,一般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局法规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有关事项审批表
2.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审核表
附件1
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有关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名称 | ||
事 由 | ||
类 别 | ||
被诉(复议)行政行为涉及的业务机构 | ||
主要争议事项及出庭应诉(复议答复)建议: | ||
法规机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法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2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审核表
败诉行政机关名称 | |
法院名称、 裁判文书文号 | |
败诉行政机关 调查处理意见 | 败诉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政府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应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法院裁判文书;
2.共同被告案件,每个败诉案件行政机关各自填写本表;
3.本表及附件由败诉行政机关、审核单位、备案单位各存一份;
4.行政行为的名义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名义主体与实施主体共同在“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意见”一栏盖章。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23-44607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市监〔2023〕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省局市局“谁具体承办谁为主应诉”原则、市政府区政府加强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和复议答复行为,现将《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及复议答复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及复议答复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法治立局”理念,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规范行政应诉和复议答复行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为被告的第一、第二、再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理的以区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机关负责人,是指区局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本规则中所称的业务机构,是指区局所属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第四条 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按照“谁具体承办谁为主应诉”的原则,由区局法规机构牵头主办,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机构具体协办。 被诉行政行为所涉的业务跨多个机构的,由法规机构牵头协调,主要涉及业务机构与其它业务机构共同协办。 第五条 区局加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第一、第二、再审行政诉讼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原则上由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业务分管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由互为AB岗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均不能出庭应诉的,由主要负责人确定一名负责人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认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或其他可能对行政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区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由法规机构和所涉及业务机构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社会专业律师。 第七条 法规机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有关事项审批表》(见附件1),报分管法规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确定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并于开庭一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负责人出庭应诉回执,列明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 第八条 法规机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两日内,将上述材料复印件交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初步答辩意见,整理复印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调取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等)、法律依据及证据和法律依据清单(材料一式二份,被告不止一个或者有第三人的,另行再加)后交法规机构修改审核,由法规机构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状和证据、依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需要提起上诉的,法规机构应当会同业务机构,共同负责制作行政诉讼上诉状,并在判决书送达区局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在裁定书送达区局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除其他法定情形外,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行政行为被复议的,法规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两日内,将复议答复材料复印件交被复议行政行为所涉及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初步答辩意见,整理复印所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证据和法律依据清单(材料一式二份)后交法规机构修改审核,由法规机构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将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法律依据材料提交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 代理诉讼、复议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依法享有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有权向区局各业务机构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对经行政诉讼和复议反映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由法规机构与相关业务机构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杜绝同类问题的发生。 第十三条 区局做好行政败诉案件原因分析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行政败诉率。 区局收到败诉案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启动败诉责任调查程序。败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对败诉案件进行败诉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法规机构。法规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会同局机关党委进行过错责任认定,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应当追责的要明确责任对象、追责方式,对于不予追责和容错免责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提交区局党委会研究决定。讨论通过后,形成《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审核表》(见附件2),及时与区司法局沟通协调,按规定上报审核。上述调查程序一般从裁判文书送达并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司法局反馈审核意见后,一般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局法规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有关事项审批表 2.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审核表 附件1 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有关事项审批表
附件2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审核表
注:1.本表应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法院裁判文书; 2.共同被告案件,每个败诉案件行政机关各自填写本表; 3.本表及附件由败诉行政机关、审核单位、备案单位各存一份; 4.行政行为的名义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名义主体与实施主体共同在“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意见”一栏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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