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3-0041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3〕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3-0001 |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发布本通告。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双禁”)。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公益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教育。
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相关工作。
五、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非法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七、殡葬、庆典礼仪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烟花爆竹双禁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本通告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3-0041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3〕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3-0001 |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发布本通告。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双禁”)。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公益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教育。 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相关工作。 五、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非法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七、殡葬、庆典礼仪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烟花爆竹双禁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本通告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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