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140/2023-00418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00-2023-000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1-19 09:01:38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发布本通告。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双禁”)。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公益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教育。

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相关工作。

五、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非法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七、殡葬、庆典礼仪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烟花爆竹双禁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本通告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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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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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发布本通告。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双禁”)。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公益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教育。

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相关工作。

五、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非法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七、殡葬、庆典礼仪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烟花爆竹双禁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本通告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