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0/2022-438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财发〔2022〕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现将《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2日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中共温州高新区工委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龙湾样板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温龙委〔2021〕41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1〕21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农业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市、区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及拨付。组织开展项目的遴选申报、监督检查、任务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负责做好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拨付、日常监管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区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点支持以提升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目的各类项目建设、以支持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帮扶为目的各类项目建设等,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发放行政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第七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含农村道路、桥梁建设和硬化,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河道治理,农村饮用水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灾害点整治及卫生保洁设施建设,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及便民利民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的各类项目建设,含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利用开发项目建设,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及平台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农业产业经济开发项目建设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区级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绩效因素:主要依据各街道所辖村级组织上年度该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或工程验收考核结果来确定。
(二)一般任务因素:主要依据各街道当年度项目推荐情况来确定,综合考虑项目可行性、必要性、支持环节、受益群体、辐射带动能力、地方财力保障、管理机制建设等,由区级遴选后下达任务。
(三)区级任务因素:主要依据区委、区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需求,对承接市、区级任务的街道额外下达任务,补助额度由区级确定。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各街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视情况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按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进行综合评选确定任务清单。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度市、区两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遴选结果,制定区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一次性或分批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街道推荐上报项目时,应加强项目前期论证,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核准项目投资额,确定合理的补助额度,并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成效,制定科学的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8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的财政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90%,单个项目补助上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对确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自筹资金有困难的项目,薄弱村及相对薄弱村补助额度可适当增加,补助上限可提高至95%,具体补助额度由各街道在推荐上报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街道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具体项目的审核、立项、验收等工作,严格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设计等相关要求,并执行到位。区级下达的资金文件不得作为资金直接拨付依据。
第十四条 各街道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据有利于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完成的原则,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项目完成验收文件、项目工程结算审价文件等相关材料,均属于拨付资金的必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街道应按照区级下达的建设及资金分配计划、任务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任务的,需报区财政局批复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街道与项目所在村级组织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协同推进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街道要加强区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管理程序和要求,每年6月底之前,要将上年度区级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将视情对资金绩效进行复评,评价结果将作为当年度或次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外,区财政局应将区级专项资金分配项目的有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村级公告公示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2日起实施。
附件:2022年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0/2022-438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财发〔2022〕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现将《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2日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中共温州高新区工委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龙湾样板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温龙委〔2021〕41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1〕21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农业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市、区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及拨付。组织开展项目的遴选申报、监督检查、任务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负责做好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拨付、日常监管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区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点支持以提升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目的各类项目建设、以支持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帮扶为目的各类项目建设等,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发放行政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第七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含农村道路、桥梁建设和硬化,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河道治理,农村饮用水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灾害点整治及卫生保洁设施建设,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及便民利民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的各类项目建设,含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利用开发项目建设,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及平台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农业产业经济开发项目建设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区级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绩效因素:主要依据各街道所辖村级组织上年度该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或工程验收考核结果来确定。 (二)一般任务因素:主要依据各街道当年度项目推荐情况来确定,综合考虑项目可行性、必要性、支持环节、受益群体、辐射带动能力、地方财力保障、管理机制建设等,由区级遴选后下达任务。 (三)区级任务因素:主要依据区委、区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需求,对承接市、区级任务的街道额外下达任务,补助额度由区级确定。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各街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视情况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按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进行综合评选确定任务清单。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度市、区两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遴选结果,制定区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一次性或分批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街道推荐上报项目时,应加强项目前期论证,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核准项目投资额,确定合理的补助额度,并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成效,制定科学的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8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的财政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90%,单个项目补助上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对确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自筹资金有困难的项目,薄弱村及相对薄弱村补助额度可适当增加,补助上限可提高至95%,具体补助额度由各街道在推荐上报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街道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具体项目的审核、立项、验收等工作,严格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设计等相关要求,并执行到位。区级下达的资金文件不得作为资金直接拨付依据。 第十四条 各街道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据有利于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完成的原则,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项目完成验收文件、项目工程结算审价文件等相关材料,均属于拨付资金的必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街道应按照区级下达的建设及资金分配计划、任务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任务的,需报区财政局批复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街道与项目所在村级组织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协同推进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街道要加强区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管理程序和要求,每年6月底之前,要将上年度区级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将视情对资金绩效进行复评,评价结果将作为当年度或次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外,区财政局应将区级专项资金分配项目的有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村级公告公示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2日起实施。
附件:2022年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