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28/2022-4357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市监〔2022〕2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0 15:26:47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现将《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党政同责,政府牵头,部门指导协调、上下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我局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扩大,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局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中毒人数、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中毒事件。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六、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建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各科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安全应急管理中心,区市场监督安全应急管理中心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科室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食品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科室(所、队)职责

1.办公室(调研室):负责梳理各科室(所、队)提供的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牵头负责食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牵头落实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执法车辆等保障

    2.机关党委: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政策法规科: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行政案件的行政核审工作,参与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4.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涉案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6.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

7.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负责研究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协调配合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8.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10.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有关涉案企业的商标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11.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回复有关食品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投诉举报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举报数据统计分析。

1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13.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相关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预防和处理工作。

    14.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监督指导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食品的检测工作。

    15.综合执法队: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督促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6.各基层所:在局机关食品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各自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及后续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部分  应急响应及处置

七、分级响应

区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发起Ⅰ级、Ⅱ级、Ⅲ级、IV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响应及一般食品安全中毒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根据《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根据《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根据《龙湾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五)一般食品安全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市场监督安全应急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指定科室(所、队)负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相关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八、应急处置

(一)启动应急预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按要求做好信息报告。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提请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

2.事故处理超出本系统应急处理范围或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建议报请上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先期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2.事发单位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所在街道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三)事故处理

1.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2.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场所,第一时间通知相关检测、检验机构采样、化验。

3.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控制措施。

4.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调查结束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局机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的经过;②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产品销售情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③事故单位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遵守落实情况,判定事故单位责任;④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

6.依法对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执法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7.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处理资料归档保存。

(四)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国家、省、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后,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九、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局机关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四部分  报告、监测与预警

十、信息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市场监管局各科室(所、队)及值班人员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投诉举报,应了解真实情况,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表(附件1),并立即通报应急管理中心。

3.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区食安办报告,建议病人做生化检测采样。

4.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一日一报,根据事故处理的态势变化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应急状态解除后3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我局在知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向区食安办、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局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补充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信息通报

1.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投诉举报,或者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区食安办和区政府通报。

2.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辖区的,应及时通报区食安办、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信息预警及监测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分析预测。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监测和报告的网络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生产经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封存、销毁等;

2.12315等消费者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发布;

4.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十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辖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本应急预案及各级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追究散布谣言的责任

对违反纪律,随意散布消息,误导舆论和消费者,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制度完善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相关科室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六部分  应急保障

十四、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十五、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局机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相关科室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90%以上的干部备勤;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和分管副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9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做出应急处理。

十六、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十七、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第七部分  附 则

十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与食品相关的各科(所、队)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修改与完善意见,以便修改与更新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本系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十九、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表

报告来源: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原因

(初判)


发病人数


已生化检测人数


死亡人数


事故简

要经过


已 采

取 措

施 及

控 制

情 况


备 注









报告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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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现将《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党政同责,政府牵头,部门指导协调、上下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我局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扩大,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局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中毒人数、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中毒事件。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六、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建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各科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安全应急管理中心,区市场监督安全应急管理中心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科室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食品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科室(所、队)职责

1.办公室(调研室):负责梳理各科室(所、队)提供的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牵头负责食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牵头落实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执法车辆等保障

    2.机关党委: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政策法规科: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行政案件的行政核审工作,参与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4.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涉案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6.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

7.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负责研究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协调配合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8.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10.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有关涉案企业的商标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11.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回复有关食品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投诉举报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举报数据统计分析。

1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13.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相关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预防和处理工作。

    14.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监督指导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食品的检测工作。

    15.综合执法队: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督促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6.各基层所:在局机关食品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各自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及后续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部分  应急响应及处置

七、分级响应

区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发起Ⅰ级、Ⅱ级、Ⅲ级、IV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响应及一般食品安全中毒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根据《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根据《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根据《龙湾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五)一般食品安全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市场监督安全应急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指定科室(所、队)负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相关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八、应急处置

(一)启动应急预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按要求做好信息报告。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提请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

2.事故处理超出本系统应急处理范围或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建议报请上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先期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2.事发单位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所在街道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三)事故处理

1.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2.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场所,第一时间通知相关检测、检验机构采样、化验。

3.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控制措施。

4.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调查结束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局机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的经过;②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产品销售情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③事故单位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遵守落实情况,判定事故单位责任;④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

6.依法对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执法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7.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处理资料归档保存。

(四)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国家、省、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后,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九、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局机关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四部分  报告、监测与预警

十、信息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市场监管局各科室(所、队)及值班人员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投诉举报,应了解真实情况,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表(附件1),并立即通报应急管理中心。

3.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区食安办报告,建议病人做生化检测采样。

4.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一日一报,根据事故处理的态势变化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应急状态解除后3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我局在知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向区食安办、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局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补充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信息通报

1.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投诉举报,或者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区食安办和区政府通报。

2.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辖区的,应及时通报区食安办、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信息预警及监测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分析预测。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监测和报告的网络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生产经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封存、销毁等;

2.12315等消费者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发布;

4.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十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辖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本应急预案及各级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追究散布谣言的责任

对违反纪律,随意散布消息,误导舆论和消费者,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制度完善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相关科室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六部分  应急保障

十四、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十五、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局机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相关科室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90%以上的干部备勤;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和分管副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9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做出应急处理。

十六、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十七、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第七部分  附 则

十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与食品相关的各科(所、队)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修改与完善意见,以便修改与更新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本系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十九、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表

报告来源: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原因

(初判)


发病人数


已生化检测人数


死亡人数


事故简

要经过


已 采

取 措

施 及

控 制

情 况


备 注









报告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