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23/2022-42860
组配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生成日期 2022-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环龙〔2022〕18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3 10:00:51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2022年3月2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下达我区,用于支持我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内部管理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制定、资金下达、使用监管以及绩效考核等环节。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以及根据上级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支持。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会同区财政局按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和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并组织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和资金使用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职能科室(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结合年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及第四条中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组织建立并动态调整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根据职能提出各自业务领域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如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事前绩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在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各职能科室(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安排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八条 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需编制实施方案的,职能科室需于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中央资金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职能科室(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中项目谋划与包装的主体,负责具体落实。专项资金项目一般分为三大类,一是环境治理创新探索、新技术应用试点类(简称第一类项目),二是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支撑类(简称第二类项目),三是常规任务和基础保障类(简称第三类项目)。大气土壤科负责牵头指导审核第一类项目,涉及具体项目的业务科室配合;法制科负责牵头审核第二类项目;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第一、第二类项目情况,审核汇总第三类项目情况并进行整体汇总上报。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优先选取。

第十条 对于上级按“因素法”分配下达,可以由区本级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上级有明确规定分配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则严格对应该项目。

第十一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资金下达通知后,由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及项目库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经局党组讨论审定后,由职能科室(单位)负责项目的开展工作。需二次分配的资金由职能科室(单位)负责与区财政局沟通并联合发文后下达。预算指标下达后,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库更新完善及事前绩效等。

第十二条 我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指导、检查,负责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查,逐年对项目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环境效益等业务指标进行考核。办公室负责建立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定期通报制度,每年不定期对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等财务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每年进行绩效抽评和审计。业务考核和财务考核应一并实施,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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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2022年3月2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下达我区,用于支持我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内部管理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制定、资金下达、使用监管以及绩效考核等环节。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以及根据上级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支持。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会同区财政局按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和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并组织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和资金使用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职能科室(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结合年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及第四条中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组织建立并动态调整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根据职能提出各自业务领域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如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事前绩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在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各职能科室(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安排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八条 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需编制实施方案的,职能科室需于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中央资金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职能科室(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中项目谋划与包装的主体,负责具体落实。专项资金项目一般分为三大类,一是环境治理创新探索、新技术应用试点类(简称第一类项目),二是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支撑类(简称第二类项目),三是常规任务和基础保障类(简称第三类项目)。大气土壤科负责牵头指导审核第一类项目,涉及具体项目的业务科室配合;法制科负责牵头审核第二类项目;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第一、第二类项目情况,审核汇总第三类项目情况并进行整体汇总上报。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优先选取。

第十条 对于上级按“因素法”分配下达,可以由区本级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上级有明确规定分配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则严格对应该项目。

第十一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资金下达通知后,由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及项目库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经局党组讨论审定后,由职能科室(单位)负责项目的开展工作。需二次分配的资金由职能科室(单位)负责与区财政局沟通并联合发文后下达。预算指标下达后,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库更新完善及事前绩效等。

第十二条 我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指导、检查,负责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查,逐年对项目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环境效益等业务指标进行考核。办公室负责建立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定期通报制度,每年不定期对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等财务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每年进行绩效抽评和审计。业务考核和财务考核应一并实施,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