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和老党员生活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6 17:15:45浏览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字体:[ ]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省荣军医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2〕81号)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已提前下达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及相关分配因素,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市)、单位2O22年度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老党员生活补贴(详见附件,已扣除提前下达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下达市县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2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老党员生活补助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0808抚恤”下相应项级支出预算科目;下达省级资金,相应追加你单位2022年度“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预算指标。

三、此次拨付的资金,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支出。

各地要对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1〕104号)中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附件:中央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分配表.doc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8月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和老党员生活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6 浏览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字体:[ ]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省荣军医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2〕81号)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已提前下达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及相关分配因素,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市)、单位2O22年度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老党员生活补贴(详见附件,已扣除提前下达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下达市县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2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老党员生活补助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0808抚恤”下相应项级支出预算科目;下达省级资金,相应追加你单位2022年度“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预算指标。

三、此次拨付的资金,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支出。

各地要对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1〕104号)中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附件:中央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分配表.doc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