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5 09:53:00浏览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

《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经研究同意,现予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温州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2022年)》(温政办〔2020〕59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0〕60号)以及省、市、区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居家养老补助

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创建、运营补助、助餐配送餐服务补助、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一、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龙湾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1.60周岁以上低保家庭中生活能力缺失老年人(需经过评估认定),居家养老500元/月,机构养老1250元/月。

2.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人,居家养老100元/月,机构养老200元/月;

60周岁以上持有低保证、困难证的一二级残疾老人,居家养老200元/月,机构养老400元/月;

8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家庭老年人,居家养老100元/月,机构养老200元/月;

“三老”人员(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及军烈属,居家养老200元/月,机构养老400元/月;

85周岁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人,100元/月。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90周岁以上老人高补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贴。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户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二)补助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区民政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直接向机构或组织支付补贴。入住机构的由入住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区民政局经核实后直接向养老机构支付补贴。养老机构在收取个人费用时,应直接扣除补贴的部分。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园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100%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对市级、区级、标准型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建设投入60%且分别不超过35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设施陈旧需修缮或新增设备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照料中心按建设投入100%不超过50万元补助;村居照料中心按建设投入60%不超过5万元补助。

(二)补助方式

建设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由街道提出申请,以最终审价金额按比例拨付补助款。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组织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3万元、8万元、12万元和15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2万元、3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养老服务组织为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二)补助方式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承接运营方向区民政局提出考核申请,由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考核。运营补助由街道向区民政局申请,根据考核结果拨付。

政府购买服务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奖补由运营机构通过产业政策奖补平台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后给予拨付。

四、老年人助餐配送餐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新建老年人食堂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建设投入80%,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日均服务在5到20人次、20到30人次、30人次以上的老人食堂,分别给予每点全年6万元、7万元、8万元运营补助;对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20人次的老年人助餐点,给予每年3万元的伙食减免补助;对独居且行动不便老年人采取配送餐模式的,按每人每餐综合费用8元进行补助。

(二)补助方式

各街道将各助餐点每月助餐服务人数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经核实拨付补助资金。

五、适老化改造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特殊群体老年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边缘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按实际投入额在省市补助金额之内的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家庭实施改造的,给予30%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二)补助方式

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道上报适老化改造名单,经审核评估之后委托专业改造公司实施改造。改造验收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公司审价后,直接将补助支付给改造公司。

第二章 养老机构补助

区财政对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包括机构建设补助、星级运营补助、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医养结合补助和养老机构综合保险补助。

一、机构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1000万元、床位2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补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改建或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二)补助方式

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到40%给予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三)民办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运营的养老机构应经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建设补助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3.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分别不小于10平方米、16平方米,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平方米/床。

4.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5.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将老年人入住信息录入浙江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6.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7.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8.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9万、15万、24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补助方式

由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等级认定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并发放等级评定补助。

三、星级养老机构老人入住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分别给予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星级补助(当月收住老人入住天数在20天及以上);对收住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每床每月分别叠加补助50、100元。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政策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按照建筑面积35㎡/床核定,同时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不小于16㎡,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床。

(二)补助方式

养老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入住老年人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享有补助资格。补助以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次月起享受补助,如发生离院的于次月停止享受补助。

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直接与各养老机构结算,养老机构在收取个人费用时,应直接扣除政府补助的部分,并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入住老年补助花名册、补助统计表,上报民政局。

四、医养结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二)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的养老机构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

五、民办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取得养老许可或备案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需进行年度养老机构综合保险投保,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

(二)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的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实,再统一拨付补助。

六、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

根据就业创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建设投入,除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补助外,区财政可酌情给予缺口资金全额或一定比例补助。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中,各项补助已含市级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大于本办法的,全额发放上级补助,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充,不重复发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5 浏览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

《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经研究同意,现予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温州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2022年)》(温政办〔2020〕59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0〕60号)以及省、市、区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居家养老补助

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创建、运营补助、助餐配送餐服务补助、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一、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龙湾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1.60周岁以上低保家庭中生活能力缺失老年人(需经过评估认定),居家养老500元/月,机构养老1250元/月。

2.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人,居家养老100元/月,机构养老200元/月;

60周岁以上持有低保证、困难证的一二级残疾老人,居家养老200元/月,机构养老400元/月;

8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家庭老年人,居家养老100元/月,机构养老200元/月;

“三老”人员(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及军烈属,居家养老200元/月,机构养老400元/月;

85周岁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人,100元/月。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90周岁以上老人高补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贴。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户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二)补助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区民政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直接向机构或组织支付补贴。入住机构的由入住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区民政局经核实后直接向养老机构支付补贴。养老机构在收取个人费用时,应直接扣除补贴的部分。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园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100%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对市级、区级、标准型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建设投入60%且分别不超过35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设施陈旧需修缮或新增设备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照料中心按建设投入100%不超过50万元补助;村居照料中心按建设投入60%不超过5万元补助。

(二)补助方式

建设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由街道提出申请,以最终审价金额按比例拨付补助款。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组织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3万元、8万元、12万元和15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2万元、3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养老服务组织为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二)补助方式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承接运营方向区民政局提出考核申请,由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考核。运营补助由街道向区民政局申请,根据考核结果拨付。

政府购买服务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奖补由运营机构通过产业政策奖补平台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后给予拨付。

四、老年人助餐配送餐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新建老年人食堂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建设投入80%,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日均服务在5到20人次、20到30人次、30人次以上的老人食堂,分别给予每点全年6万元、7万元、8万元运营补助;对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20人次的老年人助餐点,给予每年3万元的伙食减免补助;对独居且行动不便老年人采取配送餐模式的,按每人每餐综合费用8元进行补助。

(二)补助方式

各街道将各助餐点每月助餐服务人数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经核实拨付补助资金。

五、适老化改造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特殊群体老年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边缘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按实际投入额在省市补助金额之内的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家庭实施改造的,给予30%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二)补助方式

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道上报适老化改造名单,经审核评估之后委托专业改造公司实施改造。改造验收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公司审价后,直接将补助支付给改造公司。

第二章 养老机构补助

区财政对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包括机构建设补助、星级运营补助、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医养结合补助和养老机构综合保险补助。

一、机构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1000万元、床位2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补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改建或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二)补助方式

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到40%给予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三)民办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运营的养老机构应经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建设补助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3.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分别不小于10平方米、16平方米,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平方米/床。

4.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5.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将老年人入住信息录入浙江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6.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7.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8.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9万、15万、24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补助方式

由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等级认定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并发放等级评定补助。

三、星级养老机构老人入住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分别给予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星级补助(当月收住老人入住天数在20天及以上);对收住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每床每月分别叠加补助50、100元。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政策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按照建筑面积35㎡/床核定,同时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不小于16㎡,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床。

(二)补助方式

养老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入住老年人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享有补助资格。补助以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次月起享受补助,如发生离院的于次月停止享受补助。

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直接与各养老机构结算,养老机构在收取个人费用时,应直接扣除政府补助的部分,并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入住老年补助花名册、补助统计表,上报民政局。

四、医养结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二)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的养老机构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

五、民办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取得养老许可或备案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需进行年度养老机构综合保险投保,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

(二)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的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实,再统一拨付补助。

六、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

根据就业创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建设投入,除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补助外,区财政可酌情给予缺口资金全额或一定比例补助。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中,各项补助已含市级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大于本办法的,全额发放上级补助,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充,不重复发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