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管理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3 16:37:48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1.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区住建局应做好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和相关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2.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丧失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含)仍未参加年审的。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相人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含)内搬迁并办理相关腾退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其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承相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对环卫行业一线职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年审、变更、退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等按照《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现定执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保障家庭如住房、离职、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同区住建局报告情况,区住建同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保障。

退出管理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1.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区住建局应做好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和相关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2.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丧失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含)仍未参加年审的。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相人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含)内搬迁并办理相关腾退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其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承相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对环卫行业一线职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年审、变更、退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等按照《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现定执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保障家庭如住房、离职、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同区住建局报告情况,区住建同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