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家庭困难且无人照顾,可不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发布日期:2022-11-23 15:33:46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依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 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 500 元、250 元、125 元、50 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 200 元。

(三)申领和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2、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3、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4、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5、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度残疾人家庭困难且无人照顾,可不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依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 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 500 元、250 元、125 元、50 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 200 元。

(三)申领和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2、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3、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4、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5、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