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28 12:44:48浏览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 ]

为加快推进社会大救助体系建设,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助力共同富裕,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20〕1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奋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龙湾样板的工作部署,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出发点,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延伸基层服务功能,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和快速救助能力,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切实解决救助特殊个案问题,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守底线,应保尽保。对困难群众家庭情况复杂或有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况,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但又存在较大脱保致贫风险的,要支持并规范街道经办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坚决避免发生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确保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程序透明,措施到位。各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开展“一事一议”中要确保过程公开透明,措施规范到位。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有效落实社会救助事前公示和长期公布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

(三)规范开展,动态管理。“一事一议”应以兜牢保障底线为工作目的,坚持有利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要求,坚持必要性和适度性统一,不得滥用“一事一议”程序,严禁出现“政策保、关系保和人情保”等不良行为。对通过“一事一议”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要按规定开展动态复核,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三、适用条件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一事一议”:

(一)有关未成年人员可适用情形:

1.未成年人单独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因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在押、失踪、失联、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且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

2.未成年人申请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成年人,因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在押、失踪、失联、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且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

3.未成年人与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且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父母另一方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

(二)有关因病人员可适用情形:

1.单身未婚成年人申请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单身未婚成年人因患重病(原则上按申请前6个月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对象来确定),导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正常参加劳动且无生活来源,且父母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2.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申请临时救助:上述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临时救助等相应保障后,仍需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可再次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50%给予临时救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需照料护理且费用超过照料护理费的,给予实际超出费用70%的临时救助。

(三)事实无人赡扶养人员可适用情形

1.60周岁以上有配偶老年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早年结婚并育有子女,但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但实际未解除婚姻关系,互不尽扶养义务,且多年来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60周岁以上无配偶老年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离婚或丧偶,并在婚内育有子女,但多年来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再婚家庭申请纳入支出型贫困:离婚或丧偶后未对年幼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再婚后本人或再婚配偶或再婚生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

4.重病重残对象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重病、重残对象,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但实际未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实际未履行扶养义务,本人实际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要求单独纳入社会救助的。

(四)特困人员可适用情形

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保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供养人员,经济状况复核时,个人银行存款超出我区同期4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但低于10倍的。

(五)其他情形:其他经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确定的情形,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或急难情形要求申请社会救助的。

四、一事一议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审核社会救助业务过程中,发现困难群众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符合“一事一议”情形的,反馈给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二)民主评议。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民主评议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12人。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应派人参加民主评议,并对评议过程进行监督。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资金从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三)结果认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交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并做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并报街道纪工委、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跟踪管理。通过“一事一议”纳入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救助时效为期一年。到期后,困难情形未解除的,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调整。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改革工作,要根据本方案强化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充分发挥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部门强化政治责任、履职尽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我区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建设,做到事事依制度、按流程,避免监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做到科学有效的监管。严格执行痕迹化管理,通过痕迹化管理确保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正当权益。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多方位加大宣传,强化党员干部责任担当意识,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共同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附件1: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表

附件2: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民主评议情况表

附件3: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街道讨论表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1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表

申请人基

本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拟保障类型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申请“一事一议”事项及困难群众基情况

(详情)

签名:                 年    月    日

所附佐证

材料目录

民主评议

结果(评议材料附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认定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备案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民主评议情况表

参加评议人员

姓名

身份

姓名

身份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口

户籍类别

家庭住址

拟保障类别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民主评议意见

评议结果(盖公章):

记录员姓名:                                                         年    月    日

评议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纪检监察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街道讨论表

参加讨论人员

姓名

身份

姓名

身份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口

户籍类别

家庭住址

拟保障类别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民主评议结果

街道讨论意见

讨论结果:

分管领导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讨论组员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纪检监察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28 浏览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 ]

为加快推进社会大救助体系建设,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助力共同富裕,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20〕1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奋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龙湾样板的工作部署,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出发点,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延伸基层服务功能,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和快速救助能力,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切实解决救助特殊个案问题,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守底线,应保尽保。对困难群众家庭情况复杂或有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况,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但又存在较大脱保致贫风险的,要支持并规范街道经办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坚决避免发生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确保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程序透明,措施到位。各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开展“一事一议”中要确保过程公开透明,措施规范到位。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有效落实社会救助事前公示和长期公布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

(三)规范开展,动态管理。“一事一议”应以兜牢保障底线为工作目的,坚持有利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要求,坚持必要性和适度性统一,不得滥用“一事一议”程序,严禁出现“政策保、关系保和人情保”等不良行为。对通过“一事一议”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要按规定开展动态复核,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三、适用条件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一事一议”:

(一)有关未成年人员可适用情形:

1.未成年人单独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因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在押、失踪、失联、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且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

2.未成年人申请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成年人,因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在押、失踪、失联、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且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

3.未成年人与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且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父母另一方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

(二)有关因病人员可适用情形:

1.单身未婚成年人申请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单身未婚成年人因患重病(原则上按申请前6个月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对象来确定),导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正常参加劳动且无生活来源,且父母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2.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申请临时救助:上述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临时救助等相应保障后,仍需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可再次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50%给予临时救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需照料护理且费用超过照料护理费的,给予实际超出费用70%的临时救助。

(三)事实无人赡扶养人员可适用情形

1.60周岁以上有配偶老年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早年结婚并育有子女,但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但实际未解除婚姻关系,互不尽扶养义务,且多年来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60周岁以上无配偶老年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离婚或丧偶,并在婚内育有子女,但多年来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再婚家庭申请纳入支出型贫困:离婚或丧偶后未对年幼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再婚后本人或再婚配偶或再婚生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

4.重病重残对象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重病、重残对象,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但实际未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实际未履行扶养义务,本人实际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要求单独纳入社会救助的。

(四)特困人员可适用情形

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保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供养人员,经济状况复核时,个人银行存款超出我区同期4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但低于10倍的。

(五)其他情形:其他经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确定的情形,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或急难情形要求申请社会救助的。

四、一事一议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审核社会救助业务过程中,发现困难群众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符合“一事一议”情形的,反馈给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二)民主评议。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民主评议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12人。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应派人参加民主评议,并对评议过程进行监督。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资金从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三)结果认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交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并做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并报街道纪工委、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跟踪管理。通过“一事一议”纳入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救助时效为期一年。到期后,困难情形未解除的,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调整。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改革工作,要根据本方案强化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充分发挥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部门强化政治责任、履职尽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我区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建设,做到事事依制度、按流程,避免监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做到科学有效的监管。严格执行痕迹化管理,通过痕迹化管理确保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正当权益。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多方位加大宣传,强化党员干部责任担当意识,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共同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附件1: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表

附件2: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民主评议情况表

附件3: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街道讨论表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1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表

申请人基

本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拟保障类型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申请“一事一议”事项及困难群众基情况

(详情)

签名:                 年    月    日

所附佐证

材料目录

民主评议

结果(评议材料附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认定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备案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民主评议情况表

参加评议人员

姓名

身份

姓名

身份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口

户籍类别

家庭住址

拟保障类别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民主评议意见

评议结果(盖公章):

记录员姓名:                                                         年    月    日

评议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纪检监察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街道讨论表

参加讨论人员

姓名

身份

姓名

身份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口

户籍类别

家庭住址

拟保障类别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民主评议结果

街道讨论意见

讨论结果:

分管领导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讨论组员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纪检监察人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