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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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1〕8号 申请人: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申请人: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浙江某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鞋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申请人: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申请人:温州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申请人: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电子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506号龙湾行政管理中心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曾国海,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环境污染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温环龙信访复字〔2021〕001号),于2021年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作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是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故不是适格的复议主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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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1〕8号 申请人: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申请人: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浙江某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鞋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申请人: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申请人:温州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申请人: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电子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506号龙湾行政管理中心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曾国海,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环境污染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温环龙信访复字〔2021〕001号),于2021年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作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是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故不是适格的复议主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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