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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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1〕1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挺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立案查处职责,于2021年1月11日通过邮件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监督被申请人履行立案查处职责。经审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报案称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消费欺诈和非法吸收存款。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属于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范畴,有专门的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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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1〕1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挺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立案查处职责,于2021年1月11日通过邮件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监督被申请人履行立案查处职责。经审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报案称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消费欺诈和非法吸收存款。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属于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范畴,有专门的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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