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113号
发布日期:2021-09-09 15:59:17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11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26日签收,但至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仍未收到任何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由于门卫签收后,未将文件交付到办公室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回复,确属被申请人工作失误。被申请人已开展自纠,今后杜绝此种情况发生。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组织法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有责令改正的职责。被申请人具有监督和责令改正的职权。三、申请人要求撤销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决议》,针对申请人的履行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决议》作出的流程和内容进行审查,认为该《决议》作出的程序合法,内容不存在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情况,也无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性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存在需要责令改正的情况。由于申请人仅陈述决议内容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却没有详细陈述决议内容如何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几条规定,故申请人请求撤销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决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如申请人坚持认为该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综上,针对履职申请,未及时回复系申请人的失误,被申请人依法审查后,并无发现可责令改正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履行职责申请书》,申请内容:申请人张宜在上江村持有合法承包地及宅基地土地,上江村村委会在2016年制定的《决议》内容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申请被申请人蒲州街道办事处撤销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决议》。至202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未予以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同时,当事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必须具备享有实体法上权利的当事人提出了履职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和行政机关具备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等三项基本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的属地街道具有对作为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提起的对村委会决议不服行使监督和改正的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未作出回复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虽然,被申请人主张因门卫签收后,未将文件交付到办公室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回复,属于工作失误。但因被申请人内部未建立完备的收发件登记制度,导致未能按期回复,其法律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书》时,未明确如何侵犯其合法权益,需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一步予以明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3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30日内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温龙政复〔2020〕113号

发布日期:2021-09-09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11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26日签收,但至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仍未收到任何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由于门卫签收后,未将文件交付到办公室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回复,确属被申请人工作失误。被申请人已开展自纠,今后杜绝此种情况发生。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组织法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有责令改正的职责。被申请人具有监督和责令改正的职权。三、申请人要求撤销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决议》,针对申请人的履行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决议》作出的流程和内容进行审查,认为该《决议》作出的程序合法,内容不存在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情况,也无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性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存在需要责令改正的情况。由于申请人仅陈述决议内容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却没有详细陈述决议内容如何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几条规定,故申请人请求撤销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决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如申请人坚持认为该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综上,针对履职申请,未及时回复系申请人的失误,被申请人依法审查后,并无发现可责令改正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履行职责申请书》,申请内容:申请人张宜在上江村持有合法承包地及宅基地土地,上江村村委会在2016年制定的《决议》内容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申请被申请人蒲州街道办事处撤销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决议》。至202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未予以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同时,当事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必须具备享有实体法上权利的当事人提出了履职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和行政机关具备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等三项基本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的属地街道具有对作为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提起的对村委会决议不服行使监督和改正的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未作出回复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虽然,被申请人主张因门卫签收后,未将文件交付到办公室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回复,属于工作失误。但因被申请人内部未建立完备的收发件登记制度,导致未能按期回复,其法律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书》时,未明确如何侵犯其合法权益,需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一步予以明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3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30日内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