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行复〔2020〕110号
发布日期:2021-09-09 15:05:47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20〕110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288号安堡锦园2-8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海滨,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编号:2020年001号)(以下简称“答复函”),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13日,申请人为了解申请人所在村的村集体资产情况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合法。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2.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向状元街道三郎桥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薄上登记。”被申请人上述告知符合法律规定。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超出村集体可公开的信息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其他成员对本集体资金经营和财产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村集体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现金记账及有关账目,但村集体按季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并不对称。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程序正当。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回复》。2020年10月16日,申请人第二次就同一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经多次联系未果,后于2020年11月3日取得联系,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并于次日邮寄送达(邮寄单号:SF1195812652424)。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回复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1991年至2016年对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和资产审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预算执行情况;2、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3、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4、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5、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6、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7、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8、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10、1991年至2016年审计报告;11、审计意见书”。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称,“……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仅公开本局相关信息。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信息,主体在村集体。农村“三资”档案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农村“三资”档案资料满五年后,应将档案资料移交给经济合作社,并办理交接手续后长期保存。因此,请向状元街道三郎桥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资料”。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其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二)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三) 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 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五) 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六) 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七) 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 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九) 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村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属于《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的范围。但是,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和农村集体“三资”范围有交叉却不重合,如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1991年至2016年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内容并不在农村集体“三资”的范围内,农村集体“三资”中涉及农村集体资源的部分亦不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等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并以《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由要求申请人向状元街道三郎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资料,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11月3日作出《答复函》,责令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温龙政行复〔2020〕110号

发布日期:2021-09-09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20〕110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288号安堡锦园2-8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海滨,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编号:2020年001号)(以下简称“答复函”),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13日,申请人为了解申请人所在村的村集体资产情况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合法。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2.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向状元街道三郎桥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薄上登记。”被申请人上述告知符合法律规定。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超出村集体可公开的信息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其他成员对本集体资金经营和财产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村集体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现金记账及有关账目,但村集体按季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并不对称。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程序正当。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回复》。2020年10月16日,申请人第二次就同一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经多次联系未果,后于2020年11月3日取得联系,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并于次日邮寄送达(邮寄单号:SF1195812652424)。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回复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1991年至2016年对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和资产审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预算执行情况;2、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3、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4、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5、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6、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7、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8、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10、1991年至2016年审计报告;11、审计意见书”。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称,“……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仅公开本局相关信息。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信息,主体在村集体。农村“三资”档案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农村“三资”档案资料满五年后,应将档案资料移交给经济合作社,并办理交接手续后长期保存。因此,请向状元街道三郎桥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资料”。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其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二)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三) 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 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五) 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六) 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七) 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 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九) 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村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属于《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的范围。但是,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和农村集体“三资”范围有交叉却不重合,如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1991年至2016年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内容并不在农村集体“三资”的范围内,农村集体“三资”中涉及农村集体资源的部分亦不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等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并以《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由要求申请人向状元街道三郎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资料,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11月3日作出《答复函》,责令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