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1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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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107号 申请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丕侠,职务:局长。 第三人:温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申请人举报第三人的处理答复,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经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力,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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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107号 申请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丕侠,职务:局长。 第三人:温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申请人举报第三人的处理答复,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经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力,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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