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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2140/2021-40216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9 09:52:24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龙湾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现予以公布。


龙湾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单位

序号

行政事项

证明材料

证明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备注

发起协助核查部门

接收并协助核查部门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1

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被征地村权利人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听证会议纪要或放弃听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申请单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

2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现场联合踏勘后出具的证明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3

海域使用许可

资信证明材料、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或县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局或县以上主要媒体

区市场监管局


/

/

5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6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一条

媒体

区市场监管局


/

/

7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6 号)第二十九条



8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

无未结案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设区市、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

设区市、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

9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0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除外)

无未结案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设区市、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

设区市、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

11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2

企业开办

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各级街道、乡镇

区市场监管局


/

/

区人社局

13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1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准支付

死亡人员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15


死亡人员火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16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户籍地社保机构开具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户籍地社保机构

区人社局


户籍地社保机构

区人社局

17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18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

死亡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19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20


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21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给付-00145-012)

证明退役军人其相应军龄、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军人事务局)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军人事务局)

区人社局

22

失业登记(其他-01002-000)

确认刑罚执行(刑满释放、假释、监外)状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23

失业登记(其他-01002-000)

确认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24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准支付(给付-00145-009)

证明失业人员死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25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区公安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区公安部门

26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被宣告失踪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区司法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区司法部门

27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受刑事处罚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区司法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区司法部门

28

护士执业注销

死亡证明

《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区公安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区公安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委编办

29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龙湾区委编办


区委编办

区属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30

经费来源(包含开办资金)证明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龙湾区委编办


区委编办

区属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31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设区市、县(市、 区)民政局


/

/

32

基金会设立登记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设区市、县(市、 区)民政局


/

/

3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设区市、县(市、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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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8003002140/2021-40216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9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龙湾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现予以公布。


龙湾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单位

序号

行政事项

证明材料

证明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备注

发起协助核查部门

接收并协助核查部门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1

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被征地村权利人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听证会议纪要或放弃听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申请单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

2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现场联合踏勘后出具的证明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3

海域使用许可

资信证明材料、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或县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局或县以上主要媒体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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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6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一条

媒体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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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6 号)第二十九条



8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

无未结案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设区市、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

设区市、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

9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0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除外)

无未结案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设区市、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

设区市、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

11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2

企业开办

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各级街道、乡镇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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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13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1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准支付

死亡人员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15


死亡人员火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16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户籍地社保机构开具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户籍地社保机构

区人社局


户籍地社保机构

区人社局

17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18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

死亡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19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20


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21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给付-00145-012)

证明退役军人其相应军龄、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军人事务局)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军人事务局)

区人社局

22

失业登记(其他-01002-000)

确认刑罚执行(刑满释放、假释、监外)状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23

失业登记(其他-01002-000)

确认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24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准支付(给付-00145-009)

证明失业人员死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民政部门

区人社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25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区公安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区公安部门

26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被宣告失踪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区司法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区司法部门

27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受刑事处罚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区司法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区司法部门

28

护士执业注销

死亡证明

《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区公安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区公安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委编办

29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龙湾区委编办


区委编办

区属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30

经费来源(包含开办资金)证明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龙湾区委编办


区委编办

区属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31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设区市、县(市、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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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金会设立登记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设区市、县(市、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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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设区市、县(市、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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