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1-4009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农林局 |
生成日期 | 2021-0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1〕1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1-0001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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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监督办法》(浙农办〔2018〕23号)、《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45号)等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局制定《龙湾区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推进“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加强管理,根据《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监督办法》(浙农办〔2018〕23号)、《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民培训年度计划的制定与管理,作为培训项目执行机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和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开展农民素质培训。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培训对象及类型: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龙湾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相关产业及参与新农村建设相关人员、退伍军人不受户籍限制。
培训时间:以短期班、中期班为主,一般为3-5天,具体时间由培训组织机构根据培训内容确定。
(二)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训:本办法所称高素质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加工,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为主体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以及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
培训时间:以短期班、中期班为主,一般为3-5天,具体时间由培训组织机构根据培训内容确定。
(三)学历教育(业余)培训: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培办、温州农民学院发布的招生公告内容为准。
上述培训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龙湾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相关产业及参与新农村建设相关人员,不受户籍限制。(除公务员、事业编制等政府公职人员外)
3、男的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女的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第四条 农民素质培训模式采取分类、分级、分层组织培训。高级、中级、初级实用人才培训分别由省、市、区符合条件的各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培训方式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实行长短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地体验与讨论交流及产业周期内分段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农民素质培训对象管理。原则上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职业农民的培训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不能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相同类型的培训。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承接培训职能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培训基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办学规模及基本标准、硬(软)设施设备条件等,通过教育部门办学认证,拥有农民培训所需相关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有稳定的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并通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基地认证。
(二)公办培训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区人事部门认定;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有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
拥有农民培训所需相关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配有专业辅导教员或讲解人员,有专门的教学手段与方案,以及满足学员实习、见习和相互学习交流所需的其它相关教学服务条件,并通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基地认证。
第七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民素质培训档案,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实践、实训基地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管理规范选择好培训教材,科学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上要注重技能操作为主,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安排要紧密结合,增强动手操作能力,确保参训学员学到一技之长,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九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建设,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学员档案管理、学员考评、安全管理、培训跟踪指导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承担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机构有权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培训台账或者伪造培训台账的;
(二)未按照签订培训合同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骗取钱财的;
(五)伪造培训证书的;
(六)虚报、套取农民培训资金的。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相关街道或部门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经费等相关事宜负责,实行过程监管,全程把关。在实施项目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重点检查培训台帐、培训质量、培训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检查验收内容:
台帐建立:培训资料完整性,要求有合同协议、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图片、签到表、培训费用支出凭证等资料。
培训实施:是否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是否按规定达到培训要求,是否规范落实培训管理制度。
资金使用:培训支出费用使用合理、凭证齐全。
第十三条 各街道、相关单位及培训机构应当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农民素质提升工程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1日起实施。由龙湾区农业农村局解释。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1-4009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农林局 |
生成日期 | 2021-0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1〕1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1-0001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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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监督办法》(浙农办〔2018〕23号)、《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45号)等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局制定《龙湾区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推进“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加强管理,根据《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监督办法》(浙农办〔2018〕23号)、《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民培训年度计划的制定与管理,作为培训项目执行机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和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开展农民素质培训。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培训对象及类型: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龙湾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相关产业及参与新农村建设相关人员、退伍军人不受户籍限制。 培训时间:以短期班、中期班为主,一般为3-5天,具体时间由培训组织机构根据培训内容确定。 (二)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训:本办法所称高素质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加工,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为主体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以及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 培训时间:以短期班、中期班为主,一般为3-5天,具体时间由培训组织机构根据培训内容确定。 (三)学历教育(业余)培训: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培办、温州农民学院发布的招生公告内容为准。 上述培训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龙湾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相关产业及参与新农村建设相关人员,不受户籍限制。(除公务员、事业编制等政府公职人员外) 3、男的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女的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第四条 农民素质培训模式采取分类、分级、分层组织培训。高级、中级、初级实用人才培训分别由省、市、区符合条件的各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培训方式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实行长短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地体验与讨论交流及产业周期内分段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农民素质培训对象管理。原则上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职业农民的培训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不能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相同类型的培训。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承接培训职能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培训基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办学规模及基本标准、硬(软)设施设备条件等,通过教育部门办学认证,拥有农民培训所需相关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有稳定的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并通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基地认证。 (二)公办培训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区人事部门认定;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有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 拥有农民培训所需相关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配有专业辅导教员或讲解人员,有专门的教学手段与方案,以及满足学员实习、见习和相互学习交流所需的其它相关教学服务条件,并通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基地认证。 第七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民素质培训档案,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实践、实训基地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管理规范选择好培训教材,科学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上要注重技能操作为主,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安排要紧密结合,增强动手操作能力,确保参训学员学到一技之长,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九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建设,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学员档案管理、学员考评、安全管理、培训跟踪指导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承担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机构有权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培训台账或者伪造培训台账的; (二)未按照签订培训合同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骗取钱财的; (五)伪造培训证书的; (六)虚报、套取农民培训资金的。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相关街道或部门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经费等相关事宜负责,实行过程监管,全程把关。在实施项目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重点检查培训台帐、培训质量、培训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检查验收内容: 台帐建立:培训资料完整性,要求有合同协议、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图片、签到表、培训费用支出凭证等资料。 培训实施:是否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是否按规定达到培训要求,是否规范落实培训管理制度。 资金使用:培训支出费用使用合理、凭证齐全。 第十三条 各街道、相关单位及培训机构应当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农民素质提升工程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1日起实施。由龙湾区农业农村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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