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10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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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100号 申请人:廖某某 申请人:邵某某 申请人:夏某某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项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丕侠,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年(答)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经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力,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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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100号 申请人:廖某某 申请人:邵某某 申请人:夏某某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项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丕侠,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年(答)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经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力,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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