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0/2016-34346 |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6-1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将《龙湾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农村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市龙湾区农林局
2016年11月9号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
龙湾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财农〔2015〕1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财农〔2016〕47号)、《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温龙财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来源和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三项补贴构成,区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配套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总补贴资金除以总面积后每亩平均补贴金额。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耕地地力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播种面积。结合龙湾区实际,为了便于操作和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龙湾区当年所有种粮农户以补贴对象,与当年粮食播种面积挂钩,原则上不再重复确认对象和面积。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切实承担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责任。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用地的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中涉及耕地用途变化、地力质量水平、长年抛荒年限等情况界定由相关部门认定。
三、补贴管理和监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专账反映、单独核算。落实补贴兑付“一折(卡)通”,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补贴资金直达农民个人账户,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政策透明度;农业部门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
四、部门职责和分工。区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强化资金监督,切实抓好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在强化和充分发挥粮食生产联合社在组织粮食生产、申报补贴面积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农业部门和街道切实做好所辖地域范围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规模种植补贴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和审核汇总,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综合改革宣传和解释工作,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家喻户晓,让种地农民吃上“定心丸”。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0/2016-34346 |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6-1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将《龙湾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农村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市龙湾区农林局
2016年11月9号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 龙湾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财农〔2015〕1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财农〔2016〕47号)、《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温龙财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来源和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三项补贴构成,区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配套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总补贴资金除以总面积后每亩平均补贴金额。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耕地地力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播种面积。结合龙湾区实际,为了便于操作和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龙湾区当年所有种粮农户以补贴对象,与当年粮食播种面积挂钩,原则上不再重复确认对象和面积。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切实承担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责任。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用地的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中涉及耕地用途变化、地力质量水平、长年抛荒年限等情况界定由相关部门认定。 三、补贴管理和监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专账反映、单独核算。落实补贴兑付“一折(卡)通”,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补贴资金直达农民个人账户,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政策透明度;农业部门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 四、部门职责和分工。区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强化资金监督,切实抓好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在强化和充分发挥粮食生产联合社在组织粮食生产、申报补贴面积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农业部门和街道切实做好所辖地域范围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规模种植补贴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和审核汇总,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综合改革宣传和解释工作,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家喻户晓,让种地农民吃上“定心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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