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7/2020-3914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安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应急〔2020〕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70-2020-0001 |
各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局机关各科室(中心、队):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格实施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6〕121号)和《温州市龙湾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5-2020)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温应急〔2019〕5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许可准入
依据《温州市龙湾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5-2020)文件,龙湾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市场外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除工业气体和加油站)和零售店面类企业。
二、明确相关文书
相关申请、审查文书采用《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温应急〔2019〕54号)文书格式。
三、明确经营许可范围
延期换证时,应对安全条件严格把关,详细查阅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出货台账,包括出货发票、收货及发货单、委托运输单等单据,对三年内未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再给予延期许可。
四、明确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文件执行。经营带储存企业进行延期申请的,还需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格实施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6〕121号)文件执行。
五、明确民用危化品(油漆)办理事项
(一)考虑到民用危化品(油漆)经营存在交易量小,频率高的特殊性,势必存在备货仓库用于油漆的储存、周转。根据《龙湾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5-2020)》中民用危化品(油漆)要实现集中仓储的要求。申请民用危化品(油漆)经营的企业应和我市具备储存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储存协议或者其上家供货单位在我市具备合法的储存场所。按照全市统一要求,颁发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原已领取带储存场所经营的企业在许可证期限内继续有效,期满前换发不带储存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由企业申请换发为不带储存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明确与其他法规法律衔接问题
(一)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衔接问题。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内容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涉及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须提供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才予以许可。
(二)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衔接问题。原许可范围涉及成品油的,在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还未能提供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再予以许可。
七、明确失信惩戒力度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际从事有储存经营活动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带储存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报发证机关建议撤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安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本文件自2020年1月6日开始实施。原龙湾区安监局下发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7/2020-3914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安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应急〔2020〕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70-2020-0001 |
各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局机关各科室(中心、队):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格实施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6〕121号)和《温州市龙湾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5-2020)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温应急〔2019〕5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许可准入 依据《温州市龙湾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5-2020)文件,龙湾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市场外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除工业气体和加油站)和零售店面类企业。 二、明确相关文书 相关申请、审查文书采用《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温应急〔2019〕54号)文书格式。 三、明确经营许可范围 延期换证时,应对安全条件严格把关,详细查阅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出货台账,包括出货发票、收货及发货单、委托运输单等单据,对三年内未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再给予延期许可。 四、明确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文件执行。经营带储存企业进行延期申请的,还需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格实施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6〕121号)文件执行。 五、明确民用危化品(油漆)办理事项 (一)考虑到民用危化品(油漆)经营存在交易量小,频率高的特殊性,势必存在备货仓库用于油漆的储存、周转。根据《龙湾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5-2020)》中民用危化品(油漆)要实现集中仓储的要求。申请民用危化品(油漆)经营的企业应和我市具备储存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储存协议或者其上家供货单位在我市具备合法的储存场所。按照全市统一要求,颁发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原已领取带储存场所经营的企业在许可证期限内继续有效,期满前换发不带储存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由企业申请换发为不带储存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明确与其他法规法律衔接问题 (一)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衔接问题。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内容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涉及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须提供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才予以许可。 (二)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衔接问题。原许可范围涉及成品油的,在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还未能提供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再予以许可。 七、明确失信惩戒力度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际从事有储存经营活动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带储存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报发证机关建议撤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安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本文件自2020年1月6日开始实施。原龙湾区安监局下发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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