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7/2021-3961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安监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应急〔202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70-2021-0002 |
局各科室(中心、队),各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各生产经营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温州市龙湾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龙湾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隐患的排查、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整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据区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企业自查自报
第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开通“E龙安”账号,并登录“E龙安”平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 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自查,对照“E龙安”平台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如实将检查结果录入“E龙安”平台。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完成隐患整改之日起3日内,将整改结果通过“E龙安”平台进行上报。
第四条 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提升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企业隐患整改
第五条 企业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隐患闭环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对“E龙安”平台反馈的安全隐患,必须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登录“E龙安”平台进行签收确认,逾期未签收确认的,系统将自动签收。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合辖区网格人员安全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网格人员入企开展安全检查;网格人员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企业应当按照网格人员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C类),一律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章 激励与制约措施
第八条 企业自查自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轻微违法行为,并积极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各执法单位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按照要求落实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应当降低监管执法检查频次,日常工作以指导服务为主,助力企业安全发展。
第十条 企业积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符合《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目录清单》情节的,依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企业违反规定拒绝开通“E龙安”账号或未按照规定登录“E龙安”平台开展各项工作,由属地街道应急管理中心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或“零问题”上报的企业,一律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由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应急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抽查,严格对照安全标准实施检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企业,由属地街道应急管理中心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拒绝网格人员入企开展安全检查的企业,由属地网格人员上报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应急管理中心经核实后应当立即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诚信等级将计入该单位信用管理体系,优秀企业将相应提升信用等级,落实不力企业将降低信用等级,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企业、网格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对照“E龙安”平台检查表开展安全检查所发现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7/2021-3961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安监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应急〔202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70-2021-0002 |
局各科室(中心、队),各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各生产经营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温州市龙湾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龙湾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隐患的排查、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整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据区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企业自查自报 第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开通“E龙安”账号,并登录“E龙安”平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 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自查,对照“E龙安”平台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如实将检查结果录入“E龙安”平台。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完成隐患整改之日起3日内,将整改结果通过“E龙安”平台进行上报。 第四条 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提升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企业隐患整改 第五条 企业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隐患闭环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对“E龙安”平台反馈的安全隐患,必须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登录“E龙安”平台进行签收确认,逾期未签收确认的,系统将自动签收。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合辖区网格人员安全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网格人员入企开展安全检查;网格人员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企业应当按照网格人员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C类),一律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章 激励与制约措施 第八条 企业自查自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轻微违法行为,并积极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各执法单位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按照要求落实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应当降低监管执法检查频次,日常工作以指导服务为主,助力企业安全发展。 第十条 企业积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符合《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目录清单》情节的,依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企业违反规定拒绝开通“E龙安”账号或未按照规定登录“E龙安”平台开展各项工作,由属地街道应急管理中心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或“零问题”上报的企业,一律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由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应急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抽查,严格对照安全标准实施检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企业,由属地街道应急管理中心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拒绝网格人员入企开展安全检查的企业,由属地网格人员上报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应急管理中心经核实后应当立即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诚信等级将计入该单位信用管理体系,优秀企业将相应提升信用等级,落实不力企业将降低信用等级,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企业、网格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对照“E龙安”平台检查表开展安全检查所发现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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