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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2013/2021-39409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7-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认字[2021]第006-006号
发布日期:2021-07-30 09:50:11浏览次数: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温龙综法认字[2021]第006-006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袁秀钗,地 址:南汇街道, 身份证号码:3303**********0024。

2021年5月26日 ,本机关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地形图成图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龙湾区状元街道徐家桥路96号建成房屋征收(置换)调查登记表(编号A-2516)部位①14.67㎡、部位②2.61㎡、部位③3.48㎡、部位⑥12.94㎡,总建筑面积33.7㎡,且不存在《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情形,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主要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编号A-2516)1份,证明涉案建筑的情况;2、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复函1份、证明涉案建筑规划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3、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建筑登记查询资料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证明产权情况和许可建设面积;4、温州市瓯海测绘工程院出具的建筑年限调查表1份(编号A-2516)、2008年地形图1份、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建筑变化分析报告1份,证明涉案建筑各个部位的建成年份;5、身份信息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材料1份,证明温州市瓯海测绘工程院及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有测绘资质。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我局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温龙综法认告字[2021]第006-006号),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对主体部分意见予以确认,其他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机关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于2021年6月24日撤销该告知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1年7月8日重新作出的《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温龙综法认告字[2021]第006-006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六)项。当事人涉案建筑属于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且当事人未取得土地部门用地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先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且须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案建筑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许可,故涉案建筑不具备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客观上也就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故涉案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上述建筑33.7㎡为违法建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报告龙湾区人民政府,由其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附:房屋测绘图1份

(以下无正文)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索引号 001008003002013/2021-3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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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7-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认字[2021]第006-006号

发布日期:2021-07-30 浏览次数: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温龙综法认字[2021]第006-006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袁秀钗,地 址:南汇街道, 身份证号码:3303**********0024。

2021年5月26日 ,本机关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地形图成图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龙湾区状元街道徐家桥路96号建成房屋征收(置换)调查登记表(编号A-2516)部位①14.67㎡、部位②2.61㎡、部位③3.48㎡、部位⑥12.94㎡,总建筑面积33.7㎡,且不存在《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情形,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主要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编号A-2516)1份,证明涉案建筑的情况;2、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复函1份、证明涉案建筑规划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3、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建筑登记查询资料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证明产权情况和许可建设面积;4、温州市瓯海测绘工程院出具的建筑年限调查表1份(编号A-2516)、2008年地形图1份、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建筑变化分析报告1份,证明涉案建筑各个部位的建成年份;5、身份信息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材料1份,证明温州市瓯海测绘工程院及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有测绘资质。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我局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温龙综法认告字[2021]第006-006号),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对主体部分意见予以确认,其他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机关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于2021年6月24日撤销该告知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1年7月8日重新作出的《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温龙综法认告字[2021]第006-006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六)项。当事人涉案建筑属于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且当事人未取得土地部门用地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先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且须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案建筑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许可,故涉案建筑不具备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客观上也就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故涉案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上述建筑33.7㎡为违法建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报告龙湾区人民政府,由其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附:房屋测绘图1份

(以下无正文)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