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1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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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109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府后路77号龙湾区便民服务中心5-6楼。 法定代表人:陈升,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温龙综法认字〔2020〕第001-001号),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撤销温龙综法认字〔2020〕第001-001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的决定》。经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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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109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府后路77号龙湾区便民服务中心5-6楼。 法定代表人:陈升,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温龙综法认字〔2020〕第001-001号),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撤销温龙综法认字〔2020〕第001-001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的决定》。经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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