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90号
发布日期:2021-07-02 10:13:02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90号

申请人:瞿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宋培鸽,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回复函》,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嘉园1-103住户违法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致使申请人所居住的住房产生墙体开裂安全隐患,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答复“涉案当事人系主观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用于商业经营而在住宅外立面、非承重墙上开门,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但其行为目的系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且综合执法部门对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的行为具有管理职权。综上所述,涉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你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咨询。”申请人认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是明确的行政监管部门,是依法对违法在非承重墙上开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监管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责令其依法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被复《回复函》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法正确。申请人多次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责范围并在平台予以回复。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要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处罚上嘉园1-103违法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的报告》,被申请人再次核实,认为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行为系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于9月30日作出被复《回复函》,认定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并建议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咨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申请人认为由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主张应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对在外墙、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规定由不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针对住宅房屋装修中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作出全面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系单独针对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规定,且在《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依然有效,应该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特别规定由规划部门对上述行为予以查处。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权限统一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职能,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职权也不再由被申请人行使。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主张某街道某嘉园1-103住户擅自将外墙的窗户拆掉改建成卷拉门,造成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墙体开裂安全隐患。2020年9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要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处罚上嘉园1-103违法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的报告》。2020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函》,认为“涉案当事人系主观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用于商业经营而在住宅外立面、非承重墙上开门,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但其行为目的系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且综合执法部门对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的行为具有管理职权。综上所述,涉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你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咨询。”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查处报告、举报平台处理记录、现场照片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照片、回复函、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案,申请人举报某街道某嘉园1-103住户违法在非承重墙上开门,致使其所居住的住房产生墙体开裂安全隐患,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其投诉核心是涉及房屋使用安全问题。被申请人也认可这一事实,即:“在住宅外立面、非重墙上开门,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且《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第33项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集中统一行使,仅划转处罚权,而不是意味着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也一并划转。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投诉人投诉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当事人系主观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用于商业经营而在住宅外立面、非承重墙上开门,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但其行为目的系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从现有取证材料反映某嘉园1-103存在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的违法行为事实,至于其目的是改变房屋使用目的,或是基于出行便利目的,目前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但该违法行为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是能够明确的。在违法行为人违法主观目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现阶段监管职责是针对违法行为本身,以及及时消除由此产生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系地方性法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在具体适用上,并不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标准,而是依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综上,

本案被申请人《回复函》事实认定不清,回复内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温龙政复〔2020〕90号

发布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90号

申请人:瞿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宋培鸽,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回复函》,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嘉园1-103住户违法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致使申请人所居住的住房产生墙体开裂安全隐患,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答复“涉案当事人系主观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用于商业经营而在住宅外立面、非承重墙上开门,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但其行为目的系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且综合执法部门对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的行为具有管理职权。综上所述,涉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你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咨询。”申请人认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是明确的行政监管部门,是依法对违法在非承重墙上开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监管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责令其依法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被复《回复函》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法正确。申请人多次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责范围并在平台予以回复。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要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处罚上嘉园1-103违法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的报告》,被申请人再次核实,认为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行为系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于9月30日作出被复《回复函》,认定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并建议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咨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申请人认为由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主张应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对在外墙、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规定由不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针对住宅房屋装修中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作出全面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系单独针对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规定,且在《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依然有效,应该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特别规定由规划部门对上述行为予以查处。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权限统一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职能,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职权也不再由被申请人行使。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主张某街道某嘉园1-103住户擅自将外墙的窗户拆掉改建成卷拉门,造成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墙体开裂安全隐患。2020年9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要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处罚上嘉园1-103违法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的报告》。2020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函》,认为“涉案当事人系主观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用于商业经营而在住宅外立面、非承重墙上开门,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但其行为目的系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且综合执法部门对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的行为具有管理职权。综上所述,涉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你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咨询。”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查处报告、举报平台处理记录、现场照片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照片、回复函、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案,申请人举报某街道某嘉园1-103住户违法在非承重墙上开门,致使其所居住的住房产生墙体开裂安全隐患,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其投诉核心是涉及房屋使用安全问题。被申请人也认可这一事实,即:“在住宅外立面、非重墙上开门,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且《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第33项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集中统一行使,仅划转处罚权,而不是意味着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也一并划转。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投诉人投诉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当事人系主观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用于商业经营而在住宅外立面、非承重墙上开门,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但其行为目的系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从现有取证材料反映某嘉园1-103存在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的违法行为事实,至于其目的是改变房屋使用目的,或是基于出行便利目的,目前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但该违法行为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是能够明确的。在违法行为人违法主观目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现阶段监管职责是针对违法行为本身,以及及时消除由此产生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系地方性法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在具体适用上,并不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标准,而是依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综上,

本案被申请人《回复函》事实认定不清,回复内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