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14/2021-38724
组配分类 宅基地使用 发布机构 区农林局
生成日期 2021-06-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便民利企“一件事”之农民建房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1-06-27 10:43:06浏览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0年5月27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浙农经发〔2020〕6号],以规范农村村民建住宅这项工作。

龙湾区下辖六个街道(无乡镇),域内建设(包括农民建房)受《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见第1.3条规划依据)是依据《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编制的。同时《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温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鹿城区的黄龙街道、广化街道、莲池街道、水心街道、南浦街道、绣山街道、蒲鞋市街道、洪殿街道、江滨街道、南门街道、黎明街道、五马街道、双屿镇、七都镇、南郊乡,龙湾区的蒲州街道、永中街道、状元镇、瑶溪镇、海滨街道、永兴镇、沙城镇、天河镇,瓯海垟区的景山街道、新桥街道、娄桥街道、梧埏街道、三垟街道、南白象街道、茶山街道、潘桥镇、瞿溪镇和郭溪镇,共计 22个街道、10个镇和1个乡的全部行政区域,土地总面积为627.77平方公里。2005 年建设用地总面积 184.11 平方公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因此,龙湾区全域不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综上,龙湾区全域农民建房没有规划依据,农民建房“一件事”在龙湾区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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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0年5月27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浙农经发〔2020〕6号],以规范农村村民建住宅这项工作。

龙湾区下辖六个街道(无乡镇),域内建设(包括农民建房)受《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见第1.3条规划依据)是依据《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编制的。同时《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温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鹿城区的黄龙街道、广化街道、莲池街道、水心街道、南浦街道、绣山街道、蒲鞋市街道、洪殿街道、江滨街道、南门街道、黎明街道、五马街道、双屿镇、七都镇、南郊乡,龙湾区的蒲州街道、永中街道、状元镇、瑶溪镇、海滨街道、永兴镇、沙城镇、天河镇,瓯海垟区的景山街道、新桥街道、娄桥街道、梧埏街道、三垟街道、南白象街道、茶山街道、潘桥镇、瞿溪镇和郭溪镇,共计 22个街道、10个镇和1个乡的全部行政区域,土地总面积为627.77平方公里。2005 年建设用地总面积 184.11 平方公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因此,龙湾区全域不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综上,龙湾区全域农民建房没有规划依据,农民建房“一件事”在龙湾区无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