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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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5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挺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0〕01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现为某街道某业委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申请人的一切工作执行之前都是经过业委会及楼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陈冬香消控室上班之事,事先已经过业委会及楼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理由是陈冬香丧偶,家庭经济困难,为维持她的日常生活,特临时安排她在消控室工作。陈冬香已通过该工种消防技能培训,已领取《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证书编号:20191220049,根据消防有关法律规定,此证一年内有效。陈某某本应于今年6月份获取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因今年疫情原因,推迟到下半年9月份发证。因此,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张某某指使未获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陈冬香在龙湾区某街道某消控室从事消控室值守工作,后于2020年7月22日15时被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查获。经查张某某已年满70周岁。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案件通知书、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0年7月22日,中心区派出所接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报案,同日受案并立即依法调查取证,2020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洪权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三、申请人认为处罚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张某某作为小区管理负责人员,明知陈某某为无证人员,仍推荐、安排其值守自动消防系统,其行为已经构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虽然陈某某家庭困难、经过相关技能培训,但仍不能阻却张某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行为的构成。小区消控室岗位系关乎小区所有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操作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容不得半点疏忽,更不是个别人员给予他人的馈赠。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为某街道某锦苑小区业委会聘用的工作人员,负责小区管理工作。2020年4月份,张某某向某锦苑小区业委会推荐陈某某到小区消控室上班。经业委会同意后,由张某某排班上班。陈某某虽参加过消防技能培训,持有消防技能培训结业证(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但未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具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资格。申请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为无证人员,仍推荐、安排其值守自动消防系统。2020年7月22日,上述行为被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查获,后案件移送至中心区派出所处理。中心区派出所同日予以受案。经调查询问后,次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七十周岁以上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你的行为已构成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作出处罚”。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0〕01381号)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由于张某某已满70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并予以送达。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业委会会议决议、陈某某技能培训结业证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送达回执、移送案件通知书、消防救援大队移送材料、违法嫌疑人情况记录表、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违反消防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本案,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张某某、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申请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为无证人员,仍推荐、安排其值守自动消防系统的违法事实,构成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但不送拘留所执行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作出的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0〕01381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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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5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挺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0〕01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现为某街道某业委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申请人的一切工作执行之前都是经过业委会及楼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陈冬香消控室上班之事,事先已经过业委会及楼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理由是陈冬香丧偶,家庭经济困难,为维持她的日常生活,特临时安排她在消控室工作。陈冬香已通过该工种消防技能培训,已领取《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证书编号:20191220049,根据消防有关法律规定,此证一年内有效。陈某某本应于今年6月份获取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因今年疫情原因,推迟到下半年9月份发证。因此,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张某某指使未获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陈冬香在龙湾区某街道某消控室从事消控室值守工作,后于2020年7月22日15时被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查获。经查张某某已年满70周岁。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案件通知书、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0年7月22日,中心区派出所接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报案,同日受案并立即依法调查取证,2020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洪权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三、申请人认为处罚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张某某作为小区管理负责人员,明知陈某某为无证人员,仍推荐、安排其值守自动消防系统,其行为已经构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虽然陈某某家庭困难、经过相关技能培训,但仍不能阻却张某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行为的构成。小区消控室岗位系关乎小区所有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操作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容不得半点疏忽,更不是个别人员给予他人的馈赠。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为某街道某锦苑小区业委会聘用的工作人员,负责小区管理工作。2020年4月份,张某某向某锦苑小区业委会推荐陈某某到小区消控室上班。经业委会同意后,由张某某排班上班。陈某某虽参加过消防技能培训,持有消防技能培训结业证(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但未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具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资格。申请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为无证人员,仍推荐、安排其值守自动消防系统。2020年7月22日,上述行为被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查获,后案件移送至中心区派出所处理。中心区派出所同日予以受案。经调查询问后,次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七十周岁以上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你的行为已构成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作出处罚”。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0〕01381号)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由于张某某已满70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并予以送达。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业委会会议决议、陈某某技能培训结业证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送达回执、移送案件通知书、消防救援大队移送材料、违法嫌疑人情况记录表、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违反消防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本案,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张某某、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申请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为无证人员,仍推荐、安排其值守自动消防系统的违法事实,构成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但不送拘留所执行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作出的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0〕01381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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