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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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5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挺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就《不予立案通知书》(温龙公(蒲)不立〔2020〕00015号)提起复议的处理职责,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经审查,本案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属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范畴,有专门的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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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5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挺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就《不予立案通知书》(温龙公(蒲)不立〔2020〕00015号)提起复议的处理职责,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经审查,本案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属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范畴,有专门的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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