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101号 | ||||
|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101号 申请人:廖某某 申请人:邵某某 申请人:夏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项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宋培鸽,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住建依复〔2020〕第017号),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经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的纠纷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101号 申请人:廖某某 申请人:邵某某 申请人:夏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项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宋培鸽,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住建依复〔2020〕第017号),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经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的纠纷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