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93号
发布日期:2021-06-24 16:41:18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9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288号安堡锦园2-8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海滨,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回复函》,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5日,申请人为了解申请人所在村的村集体资产情况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去村组织申请查阅。被申请人的回复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件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内容为“1991年至2017年对龙湾区永中街道下湾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和资产审计信息”。被申请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农村“三资”档案信息公开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根据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他成员对本集体资金经营和财产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村集体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现金日记账及有关账目,但村集体按季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并不对称。根据《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农村“三资”档案资料满五年后,应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村经济合作社,并办理交接手续后长期保管。因此,农村“三资”档案资料由村集体长期保管。同时,根据《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询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由此,被申请人作出“请申请人向永中下湾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的回复意见。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程序正当。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第一时间和申请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后查询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回复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10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1991年至2017年对龙湾区永中街道下湾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和资产审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预算执行情况;2、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3、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4、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5、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6、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7、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8、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10、1991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11、审计意见书”。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称,“……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仅公开本局相关信息。你要求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信息,主体在村集体。农村“三资”档案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因此,请向永中街道下湾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资料”。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回复,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二)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三) 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 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五) 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六) 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七) 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 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九) 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村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属于《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的范围。但是,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和农村集体“三资”范围有交叉却不重合,如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1991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内容并不在农村集体“三资”的范围内,农村集体“三资”中涉及农村集体资源的部分亦不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等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并以《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由要求申请人向永中街道下湾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资料,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回复内容明显不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永中街道下湾村财务进行全面审计的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10月9日作出《回复》,责令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


温龙政复〔2020〕93号

发布日期:2021-06-24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9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288号安堡锦园2-8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海滨,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回复函》,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5日,申请人为了解申请人所在村的村集体资产情况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去村组织申请查阅。被申请人的回复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件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内容为“1991年至2017年对龙湾区永中街道下湾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和资产审计信息”。被申请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农村“三资”档案信息公开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根据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他成员对本集体资金经营和财产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村集体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现金日记账及有关账目,但村集体按季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并不对称。根据《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农村“三资”档案资料满五年后,应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村经济合作社,并办理交接手续后长期保管。因此,农村“三资”档案资料由村集体长期保管。同时,根据《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询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由此,被申请人作出“请申请人向永中下湾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的回复意见。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程序正当。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第一时间和申请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后查询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回复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10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1991年至2017年对龙湾区永中街道下湾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和资产审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预算执行情况;2、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3、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4、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5、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6、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7、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8、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10、1991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11、审计意见书”。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称,“……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仅公开本局相关信息。你要求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信息,主体在村集体。农村“三资”档案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因此,请向永中街道下湾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资料”。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回复,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二)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三) 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 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五) 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六) 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七) 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 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九) 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村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属于《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的范围。但是,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和农村集体“三资”范围有交叉却不重合,如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1991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内容并不在农村集体“三资”的范围内,农村集体“三资”中涉及农村集体资源的部分亦不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等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并以《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由要求申请人向永中街道下湾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查阅资料,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回复内容明显不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永中街道下湾村财务进行全面审计的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10月9日作出《回复》,责令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