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89号
发布日期:2021-06-24 16:28:02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8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知晓村务信息的权利。2020年4月3日,申请人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2020年4月6日,上江村村委会签收该申请,但一直未作出回复。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2020年7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督促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的村务信息系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对外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及时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村务公开的要求,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于每季度末均会在村公告栏将该季度财务收支明细予以公布,供上江村村民了解、监督。财务公开包括会计科目余额公开表、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村干部及固定人员报酬明细公开表、村级应收款余额公开表、村级应付款余额公开表等,并拍照存档。因此,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财务账目系已经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申请人提到的两笔征地补偿款。由于村务信息公开的主体系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信息进行处理不能成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已经就相关情况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监督指导,应当认为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2017年度温州市城中村改造工程第三批次低效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330303浙土字A2017〕-0004号)中批准征收503.5185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3761.7909万元、《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330303浙土字A2019〕-00068号)批准征收0.7373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83.6098万元,共计征地补偿款3845.4007万元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或去向,并要求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2020年4月6日,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签收该申请书,但一直未作出书面回复。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公开村务的情况下责令其依法予以公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通过书面形式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督促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发函,要求其就申请人提出的内容落实村务公开的职责,并尽快向申请人答复;2020年7月25日,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该回复称“村委会于每季度末均会在村公告栏将该季度财务收支明细予以公布,供上江村村民了解监督。财务公开包括会计科目余额公开表、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村干部及固定人员报酬明细公开表、村级应收款余额公开表、村级应付款余额公开表等并拍照存档。村委会不存在村民张宜所称未公开村务信息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送达回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要求落实村务信息公开的函、回复函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属于涉及村民利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同时,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的属地街道,在村民反映上江村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时有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关处理的职责,其中调查核实的范围包括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公布了应当公布的事项以及公布的事项是否真实。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后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发函,要求其就申请人提出的内容落实村务公开的职责,并尽快向申请人答复,但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仅向被申请人回复了相关情况。并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的回复进行了调查核实和监督指导。虽然,被申请人在收到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后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作出落实村务公开的要求,但是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跟进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的回复情况,以实现及时、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在收到申请后就相关情况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解,即完成了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公布了应当公布的事项以及公布的事项是否真实的调查核实、监督指导,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30日内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温龙政复〔2020〕89号

发布日期:2021-06-24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8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知晓村务信息的权利。2020年4月3日,申请人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2020年4月6日,上江村村委会签收该申请,但一直未作出回复。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2020年7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督促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的村务信息系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对外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及时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村务公开的要求,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于每季度末均会在村公告栏将该季度财务收支明细予以公布,供上江村村民了解、监督。财务公开包括会计科目余额公开表、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村干部及固定人员报酬明细公开表、村级应收款余额公开表、村级应付款余额公开表等,并拍照存档。因此,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财务账目系已经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申请人提到的两笔征地补偿款。由于村务信息公开的主体系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信息进行处理不能成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已经就相关情况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监督指导,应当认为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2017年度温州市城中村改造工程第三批次低效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330303浙土字A2017〕-0004号)中批准征收503.5185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3761.7909万元、《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330303浙土字A2019〕-00068号)批准征收0.7373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83.6098万元,共计征地补偿款3845.4007万元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或去向,并要求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2020年4月6日,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签收该申请书,但一直未作出书面回复。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公开村务的情况下责令其依法予以公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通过书面形式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督促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发函,要求其就申请人提出的内容落实村务公开的职责,并尽快向申请人答复;2020年7月25日,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该回复称“村委会于每季度末均会在村公告栏将该季度财务收支明细予以公布,供上江村村民了解监督。财务公开包括会计科目余额公开表、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村干部及固定人员报酬明细公开表、村级应收款余额公开表、村级应付款余额公开表等并拍照存档。村委会不存在村民张宜所称未公开村务信息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送达回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要求落实村务信息公开的函、回复函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属于涉及村民利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同时,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的属地街道,在村民反映上江村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时有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关处理的职责,其中调查核实的范围包括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公布了应当公布的事项以及公布的事项是否真实。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后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发函,要求其就申请人提出的内容落实村务公开的职责,并尽快向申请人答复,但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仅向被申请人回复了相关情况。并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的回复进行了调查核实和监督指导。虽然,被申请人在收到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后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作出落实村务公开的要求,但是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跟进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的回复情况,以实现及时、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在收到申请后就相关情况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解,即完成了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公布了应当公布的事项以及公布的事项是否真实的调查核实、监督指导,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30日内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