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88号
发布日期:2021-06-24 16:25:36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8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知晓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的权利。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向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瑞友在任期内和离任时的所有村务账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供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4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作出任何恢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不明确。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为四人,陈某某担任村委会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简而言之,村民委员会是委员会制,而非行政首长负责制。申请人要求针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及离任经济审计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组织上江村村民委员会本届成员的任期审计工作,且审计报告已于2020年7月21日在上江村办公楼的村公告栏张贴供全体村民查阅。综上,本届上江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离任经济审计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7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以其系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名义要求被申请人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某某在任期内和离任时的所有村务账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供申请人查阅。2020年7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书。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通过书面形式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职责申请书送达回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同时,当事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必须具备享有实体法上权利的当事人提出了履职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和行政机关具备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等三项基本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的属地街道具有负责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申请人作为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及时公布村干部的审计结果,保证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未作出回复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虽然,被申请人主张其已经依法组织上江村村民委员会本届成员的任期审计工作且审计报告已于2020年7月21日在上江村办公楼的村公告栏张贴供全体村民查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不予采纳。即使被申请人已经依法进行审计,但被申请人未回复的行为依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30日内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温龙政复〔2020〕88号

发布日期:2021-06-24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8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知晓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的权利。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向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瑞友在任期内和离任时的所有村务账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供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4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作出任何恢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不明确。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为四人,陈某某担任村委会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简而言之,村民委员会是委员会制,而非行政首长负责制。申请人要求针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及离任经济审计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组织上江村村民委员会本届成员的任期审计工作,且审计报告已于2020年7月21日在上江村办公楼的村公告栏张贴供全体村民查阅。综上,本届上江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离任经济审计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7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以其系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名义要求被申请人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某某在任期内和离任时的所有村务账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供申请人查阅。2020年7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书。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通过书面形式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职责申请书送达回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同时,当事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必须具备享有实体法上权利的当事人提出了履职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和行政机关具备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等三项基本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的属地街道具有负责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申请人作为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及时公布村干部的审计结果,保证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未作出回复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虽然,被申请人主张其已经依法组织上江村村民委员会本届成员的任期审计工作且审计报告已于2020年7月21日在上江村办公楼的村公告栏张贴供全体村民查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不予采纳。即使被申请人已经依法进行审计,但被申请人未回复的行为依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30日内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