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0〕87号
发布日期:2021-06-24 16:23:08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87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申请人所申请的位置(位于文昌路以西、S1线以北40米左右、拉丝基地以东南角)拥有合法土地。因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填埋了申请人土地,故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派出机关,依法享有法人资格,能够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活动中的平等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为从事民事活动而取得的合同依据,属于被申请人和合同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活动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综上,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合法有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其位于文昌路以西、S1线以北40米左右、拉丝基地以东南角的土地被填埋时给第三方单位的授权书以及填埋土方合同、填埋土方金额。202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另查明,申请人所申请的位置(位于文昌路以西、S1线以北40米左右、拉丝基地以东南角)进行土方填埋的系温州市丰硕运输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城中村改造中的建筑垃圾清理公司。针对申请人所涉地块的土方填埋工作,被申请人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且被申请人与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属于无偿服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述条款是界定政府信息的主要依据,即政府信息应由具备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客观掌握,并通过特定载体予以反映。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指行政机关履行经济调解、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填埋土方合同、填埋土方金额等信息虽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之属性,但因为行政机关的介入,将使该合同同时具备行政协议的特点。故,不宜简单认为非政府信息而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以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为由不予公开不恰当,亦不符合条例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立法本意。但经本机关查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并未制作或者获取,客观上不存在。因此,虽然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作出不予公开的结论不当,但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

 


温龙政复〔2020〕87号

发布日期:2021-06-24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0〕87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申请人所申请的位置(位于文昌路以西、S1线以北40米左右、拉丝基地以东南角)拥有合法土地。因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填埋了申请人土地,故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派出机关,依法享有法人资格,能够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活动中的平等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为从事民事活动而取得的合同依据,属于被申请人和合同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活动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综上,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合法有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其位于文昌路以西、S1线以北40米左右、拉丝基地以东南角的土地被填埋时给第三方单位的授权书以及填埋土方合同、填埋土方金额。202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另查明,申请人所申请的位置(位于文昌路以西、S1线以北40米左右、拉丝基地以东南角)进行土方填埋的系温州市丰硕运输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城中村改造中的建筑垃圾清理公司。针对申请人所涉地块的土方填埋工作,被申请人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且被申请人与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属于无偿服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述条款是界定政府信息的主要依据,即政府信息应由具备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客观掌握,并通过特定载体予以反映。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指行政机关履行经济调解、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填埋土方合同、填埋土方金额等信息虽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之属性,但因为行政机关的介入,将使该合同同时具备行政协议的特点。故,不宜简单认为非政府信息而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以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为由不予公开不恰当,亦不符合条例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立法本意。但经本机关查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并未制作或者获取,客观上不存在。因此,虽然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作出不予公开的结论不当,但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