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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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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8 16:27:31浏览次数: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压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构建企业安全责任体系,全面巩固制度成果,试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办法,进一步督促企业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有效化解重大(较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试点范围

龙湾区蒲州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三、试点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7月。

四、试点内容

《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销分办法”)。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5日)。通过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和途径对“记销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鼓励相关企业先行先试,以点带面,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5月16日-2021年6月30日)。一是试点范围内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部署,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条完成整改,实现隐患闭环管理。二是蒲州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会同网格人员对试点范围内企业开展一轮全覆盖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同步录入“E龙安”系统,依据排查整治结果进行记销分制管理并实现“安全码”四色动态赋码管理。三是区各有关部门在6月底前,将本单位今年以来涉及蒲州街道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情况录入“E龙安”系统或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四是将问题(隐患)清单书面交办企业整改,整改结果由企业通过“E龙安”系统上报,经审核通过后自动予以销分。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10日)。蒲州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提出完善记销分标准及结果运用的建议,研究制订不同等级企业在资源使用、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具体奖惩办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制。工业企业记销分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发改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开展。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企业检查、信息录入“E龙安”系统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将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录入“E龙安”系统,并具体负责审核、记销分工作,将记销分结果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适时将企业诚信管理等级结果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负责将记销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二)发现机制。采用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有关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但必须加强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过程性监督,杜绝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规行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将涉及安全生产记销分的情形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至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规定进行记销分管理。通过各种检查发现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检查单位要在检查结果及时录入“E龙安”系统。

(三)认定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对录入“E龙安”系统内的问题(隐患)进行核实后,对照《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进行记分,对记销分结果有异议事项,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企业。各有关单位开展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由执法单位于每月5日前汇总后报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张红,联系电话:86967321,OA系统路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张红)进行认定。

(四)销分机制。企业积极组织整改,按期闭环,符合销分情形的,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照《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详见附件2)对企业进行销分管理。已销分项,不再计入企业总记分。

(五)运用机制。依据记分结果对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实施四色动态管理,即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色,并对应形成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色企业安全码,结合《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对应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分别为A、B、C、D四级,区发改部门依据认定的记分情况所对应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予以公布。记分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依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1.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2.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                      细则(试行)

         3.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问题(隐患)清单交办单


附件1

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

“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工业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抓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区各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需要记分的情形,应当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应急管理局,经区应急管理局经审查符合记分的情形,依规定对企业实行动态累计记销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计分周期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记销分标准

第四条  一个计分周期内,企业满分为12分,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整改进度等情况实行扣分制,分为12分、9分、6分、4分、3分、2分、1分等7档分值,对企业实行累计记销分管理。

一次有两个以上行为记分的情形,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造成行政处罚后果的记分情形(不含生产安全事故),依据行政处罚结果进行记分。

第五条  依据记销分结果将企业分为“蓝、黄、橙、红”四个管理等级。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1分至3分的为蓝色,4分至8分的为黄色,9分至11分的为橙色,12分以上的为红色。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1人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记12分。

(二)企业存在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情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9分:

(一)发生1-2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轻伤或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发生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被列入省级及以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未制定并实施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按规定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

(二)企业被列入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治。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处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特种设备未依法进行登记,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操作证上岗作业。

(三)企业内设置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或在生产作业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登录“E龙安”系统开展自查自报自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格人员排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E龙安”系统推送的专项检查工作。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

(七)企业被列入区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治。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每年按照规定参加复训。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未完成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或者未设置企业内部安全风险分布“四色图”并及时更新,或者未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方案措施。

(四)未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警告或处罚款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未开展承包商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交底;或者未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或者未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或者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或排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

(五)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六)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开展检查,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七)未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E龙安”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信息更新。

(八)涉及职业健康的工作岗位,未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或未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企业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被监管部门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未对设备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或未明确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频率,或未按期进行维护保养,或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三)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激励记分,激励分值可以用于抵销相同分值的记分值:

(一)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部门和区安委会(或办公室)表彰的,分别记-10分、-5分、-3分、-1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有多项表彰的,不重复记分,取最高级予以记分。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证书的,分别记-10分、-5分。

(三)企业为安全生产文化示范企业,记-2分。

(四)企业承接或承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现场会等活动,记-2分。

(五)企业按照规定登录“E龙安”系统开展自查自报自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级检查人员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

(六)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或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无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1分。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积极整改和主动履职的情况,分为不可销分、限次销分、整改销分、奖励销分四种情形,详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

第三章  记分运用

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记销分情况,对不同管理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蓝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蓝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以自我提升为主,企业依法认真履职,企业不列入双随机检查范围,享受优先审批项目,优化日常管理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坚持服务为导向等激励措施。

(二)黄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黄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B级的企业,以安全警示为主,企业须自聘安全专家全面检查1次。

(三)橙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橙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C级的企业,以负面曝光为主,并作出书面整改承诺,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单位,且须接受1次联合执法检查。

(四)红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红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D级(黑名单),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表明企业已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经批准同意后企业方可复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详细记销分标准按照《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附件2

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

序号

类别

记分情形

记分依据

认定标准

销分说明

记分值

1

一、违法责任追究

一、违法责任追究

发生1人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伤亡人数”以政府事故调查报告为准。2.重伤或轻伤以第三方鉴定机构报告为准。3.“有社会影响”是指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

停产停业整改,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5分。

12分

2

发生1-2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轻伤或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4分。

9分

3

企业被列入省级及以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以挂牌督办整治及销号相关文件为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核销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6分。

9分

4

企业被列入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治。

以挂牌督办整治及销号文件为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核销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4分。

6分

5

企业被列入区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治。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核销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2分。

4分

6

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处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以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不可销分

4分

7

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警告或处罚款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以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可按次在总记分中累计,每次记2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2分

8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查阅主要负责人履职记录。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4分

9

二、安全管理基础 建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3分

10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任意一项,即记2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2分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每年按照规定参加复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查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3分

12

未制定并实施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按规定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查阅特殊作业管理台账,缺任何一项即记分。

未造成后果且情节轻微及时完成的,每个记分周期内只可销分1次,造成后果的,按事故等级记分。

6分

13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

未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E龙安”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信息更新。

《温州市龙湾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E龙安”系统内企业基本信息完整性认定,缺项即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2分

14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或排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现场检查,缺任1项即记2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2分

15

企业存在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情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存在任意一种情形即记12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8分。

12分

16

未完成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或者未设置企业内部安全风险分布“四色图”并及时更新,或者未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方案措施。

《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

现场检查,缺任1项即记3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3分

17

企业内设置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或在生产作业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缺任1项即记4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4分

18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特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作业证上岗即记4分,若因无证上岗作业而被处罚,分别计分,在总记分中累计。

2.特种作业现场防护情况。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个记分周期内只可销分1次,造成后果的,按事故等级记分。

4分

19

特种设备未依法进行登记,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操作证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发现特种设备未依法进行登记即记分。

2.特种作业人员未提供操作证即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4分

20

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现未定期校验并提供校验报告即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2分

21

未对设备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或未明确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频率,或未按期进行维护保养,或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符合其中1个情形的记1分,记分值可按次在总记分中累计。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1分

22

未开展承包商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交底;或者未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或者未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或者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符合其中1个情形的,记2分。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2分

23

企业未按照规定登录“E龙安”系统开展自查自报自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格人员排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E龙安”系统推送的专项检查工作。

《温州市龙湾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施办法(试行)》

符合其中1个情形的,记4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4分

24

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1.依据录入“E龙安”系统内检查结果记分。

2.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依据该条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

3分

25

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开展检查,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依据录入“E龙安”系统内检查内隐患数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

2分

26

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依据录入“E龙安”系统内检查内隐患数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

1分

27

涉及职业健康的工作岗位,未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或未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监管检查认定。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

2分

28

企业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被监管部门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依据执法文书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

1分

29

四、应急救援

未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企业应急救援(或现场处置)演练。

2.每三年应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修订。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3分

30

五、激励举措

无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一个记分周期内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激励所记分值可以用于抵销相同分值的记分值。

-1分

31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国家级部门表彰的。

国家级部门表彰文件或全国性媒体报道。

-10分

32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省级部门表彰的。

省级部门表彰文件或省级媒体报道。

-5分

33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市级部门表彰的。

市级部门表彰文件或市级媒体报道。

-3分

34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区安委会(或办公室)表彰的。

区安委会(或办公室室)表彰文件。

-1分

35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以市应急局确认通过的文件为准。

-2分

36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以省应急厅确认通过的文件为准。

-5分

37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以应急部确认通过的文件为准。

-10分

38


企业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以市、区应急管理局文件为准。

激励所记分值可以用于抵销相同分值的记分值。

-2分

39


企业承接或承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现场会等活动。


以相关活动文件资料为准。

-2分

40


企业按照规定登录“E龙安”系统开展自查自报自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级检查人员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


依据“E龙安”系统记录。

-2分

41


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或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无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查阅相关人员或机构履职凭证或记录。

2.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区应急管理局予以激励记分。

-1分




附件3

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问题(隐患)交办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交办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问题(隐患)内容

记分值

1



2



3



4



5



6



以上问题(隐患)已按照“记销分”规定予以记分,请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整改,完成整改后,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销分。

企业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索引号 001008003002027/202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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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8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压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构建企业安全责任体系,全面巩固制度成果,试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办法,进一步督促企业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有效化解重大(较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试点范围

龙湾区蒲州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三、试点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7月。

四、试点内容

《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销分办法”)。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5日)。通过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和途径对“记销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鼓励相关企业先行先试,以点带面,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5月16日-2021年6月30日)。一是试点范围内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部署,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条完成整改,实现隐患闭环管理。二是蒲州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会同网格人员对试点范围内企业开展一轮全覆盖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同步录入“E龙安”系统,依据排查整治结果进行记销分制管理并实现“安全码”四色动态赋码管理。三是区各有关部门在6月底前,将本单位今年以来涉及蒲州街道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情况录入“E龙安”系统或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四是将问题(隐患)清单书面交办企业整改,整改结果由企业通过“E龙安”系统上报,经审核通过后自动予以销分。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10日)。蒲州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提出完善记销分标准及结果运用的建议,研究制订不同等级企业在资源使用、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具体奖惩办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制。工业企业记销分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发改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开展。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企业检查、信息录入“E龙安”系统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将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录入“E龙安”系统,并具体负责审核、记销分工作,将记销分结果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适时将企业诚信管理等级结果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负责将记销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二)发现机制。采用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有关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但必须加强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过程性监督,杜绝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规行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将涉及安全生产记销分的情形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至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规定进行记销分管理。通过各种检查发现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检查单位要在检查结果及时录入“E龙安”系统。

(三)认定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对录入“E龙安”系统内的问题(隐患)进行核实后,对照《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进行记分,对记销分结果有异议事项,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企业。各有关单位开展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由执法单位于每月5日前汇总后报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张红,联系电话:86967321,OA系统路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张红)进行认定。

(四)销分机制。企业积极组织整改,按期闭环,符合销分情形的,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照《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详见附件2)对企业进行销分管理。已销分项,不再计入企业总记分。

(五)运用机制。依据记分结果对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实施四色动态管理,即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色,并对应形成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色企业安全码,结合《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对应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分别为A、B、C、D四级,区发改部门依据认定的记分情况所对应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予以公布。记分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依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1.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2.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                      细则(试行)

         3.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问题(隐患)清单交办单


附件1

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

“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工业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抓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区各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需要记分的情形,应当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应急管理局,经区应急管理局经审查符合记分的情形,依规定对企业实行动态累计记销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计分周期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记销分标准

第四条  一个计分周期内,企业满分为12分,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整改进度等情况实行扣分制,分为12分、9分、6分、4分、3分、2分、1分等7档分值,对企业实行累计记销分管理。

一次有两个以上行为记分的情形,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造成行政处罚后果的记分情形(不含生产安全事故),依据行政处罚结果进行记分。

第五条  依据记销分结果将企业分为“蓝、黄、橙、红”四个管理等级。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1分至3分的为蓝色,4分至8分的为黄色,9分至11分的为橙色,12分以上的为红色。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1人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记12分。

(二)企业存在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情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9分:

(一)发生1-2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轻伤或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发生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被列入省级及以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未制定并实施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按规定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

(二)企业被列入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治。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处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特种设备未依法进行登记,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操作证上岗作业。

(三)企业内设置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或在生产作业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登录“E龙安”系统开展自查自报自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格人员排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E龙安”系统推送的专项检查工作。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

(七)企业被列入区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治。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每年按照规定参加复训。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未完成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或者未设置企业内部安全风险分布“四色图”并及时更新,或者未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方案措施。

(四)未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警告或处罚款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未开展承包商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交底;或者未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或者未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或者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或排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

(五)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六)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开展检查,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七)未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E龙安”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信息更新。

(八)涉及职业健康的工作岗位,未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或未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企业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被监管部门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未对设备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或未明确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频率,或未按期进行维护保养,或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三)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激励记分,激励分值可以用于抵销相同分值的记分值:

(一)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部门和区安委会(或办公室)表彰的,分别记-10分、-5分、-3分、-1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有多项表彰的,不重复记分,取最高级予以记分。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证书的,分别记-10分、-5分。

(三)企业为安全生产文化示范企业,记-2分。

(四)企业承接或承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现场会等活动,记-2分。

(五)企业按照规定登录“E龙安”系统开展自查自报自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级检查人员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

(六)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或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无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1分。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积极整改和主动履职的情况,分为不可销分、限次销分、整改销分、奖励销分四种情形,详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

第三章  记分运用

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记销分情况,对不同管理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蓝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蓝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以自我提升为主,企业依法认真履职,企业不列入双随机检查范围,享受优先审批项目,优化日常管理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坚持服务为导向等激励措施。

(二)黄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黄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B级的企业,以安全警示为主,企业须自聘安全专家全面检查1次。

(三)橙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橙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C级的企业,以负面曝光为主,并作出书面整改承诺,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单位,且须接受1次联合执法检查。

(四)红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红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D级(黑名单),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表明企业已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经批准同意后企业方可复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详细记销分标准按照《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附件2

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

序号

类别

记分情形

记分依据

认定标准

销分说明

记分值

1

一、违法责任追究

一、违法责任追究

发生1人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伤亡人数”以政府事故调查报告为准。2.重伤或轻伤以第三方鉴定机构报告为准。3.“有社会影响”是指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

停产停业整改,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5分。

12分

2

发生1-2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轻伤或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4分。

9分

3

企业被列入省级及以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以挂牌督办整治及销号相关文件为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核销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6分。

9分

4

企业被列入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治。

以挂牌督办整治及销号文件为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核销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4分。

6分

5

企业被列入区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治。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核销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2分。

4分

6

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处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以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不可销分

4分

7

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警告或处罚款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以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可按次在总记分中累计,每次记2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2分

8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查阅主要负责人履职记录。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4分

9

二、安全管理基础 建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3分

10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任意一项,即记2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2分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每年按照规定参加复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查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3分

12

未制定并实施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按规定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查阅特殊作业管理台账,缺任何一项即记分。

未造成后果且情节轻微及时完成的,每个记分周期内只可销分1次,造成后果的,按事故等级记分。

6分

13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

未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E龙安”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信息更新。

《温州市龙湾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E龙安”系统内企业基本信息完整性认定,缺项即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2分

14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或排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现场检查,缺任1项即记2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2分

15

企业存在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情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存在任意一种情形即记12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8分。

12分

16

未完成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或者未设置企业内部安全风险分布“四色图”并及时更新,或者未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方案措施。

《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

现场检查,缺任1项即记3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3分

17

企业内设置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或在生产作业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缺任1项即记4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4分

18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特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作业证上岗即记4分,若因无证上岗作业而被处罚,分别计分,在总记分中累计。

2.特种作业现场防护情况。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个记分周期内只可销分1次,造成后果的,按事故等级记分。

4分

19

特种设备未依法进行登记,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操作证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发现特种设备未依法进行登记即记分。

2.特种作业人员未提供操作证即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4分

20

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现未定期校验并提供校验报告即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2分

21

未对设备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或未明确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频率,或未按期进行维护保养,或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符合其中1个情形的记1分,记分值可按次在总记分中累计。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1分

22

未开展承包商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交底;或者未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或者未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或者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符合其中1个情形的,记2分。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2分

23

企业未按照规定登录“E龙安”系统开展自查自报自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格人员排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E龙安”系统推送的专项检查工作。

《温州市龙湾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施办法(试行)》

符合其中1个情形的,记4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4分

24

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1.依据录入“E龙安”系统内检查结果记分。

2.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依据该条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

3分

25

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开展检查,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依据录入“E龙安”系统内检查内隐患数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

2分

26

检查人员对照“E龙安”系统检查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依据录入“E龙安”系统内检查内隐患数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

1分

27

涉及职业健康的工作岗位,未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或未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监管检查认定。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

2分

28

企业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被监管部门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依据执法文书记分。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申请销分。

1分

29

四、应急救援

未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企业应急救援(或现场处置)演练。

2.每三年应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修订。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

3分

30

五、激励举措

无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一个记分周期内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激励所记分值可以用于抵销相同分值的记分值。

-1分

31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国家级部门表彰的。

国家级部门表彰文件或全国性媒体报道。

-10分

32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省级部门表彰的。

省级部门表彰文件或省级媒体报道。

-5分

33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市级部门表彰的。

市级部门表彰文件或市级媒体报道。

-3分

34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区安委会(或办公室)表彰的。

区安委会(或办公室室)表彰文件。

-1分

35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以市应急局确认通过的文件为准。

-2分

36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以省应急厅确认通过的文件为准。

-5分

37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以应急部确认通过的文件为准。

-10分

38


企业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以市、区应急管理局文件为准。

激励所记分值可以用于抵销相同分值的记分值。

-2分

39


企业承接或承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现场会等活动。


以相关活动文件资料为准。

-2分

40


企业按照规定登录“E龙安”系统开展自查自报自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级检查人员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


依据“E龙安”系统记录。

-2分

41


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或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无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查阅相关人员或机构履职凭证或记录。

2.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区应急管理局予以激励记分。

-1分




附件3

温州市龙湾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问题(隐患)交办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交办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问题(隐患)内容

记分值

1



2



3



4



5



6



以上问题(隐患)已按照“记销分”规定予以记分,请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整改,完成整改后,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销分。

企业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