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龙湾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亮灯警示实施办法》《龙湾区工矿企业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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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亮灯警示实施办法》《龙湾区工矿企业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2月7日
龙湾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亮灯警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社会管理责任,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20〕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亮灯警示依托龙湾区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E龙安”平台)实施,各街道、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在“E龙安”平台注册,并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录入“E龙安”平台,实现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排查、分类、整改、处置、销号、“回头看”等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安全隐患已在“E龙安”平台上予以上报且处于整改期内的,给予黄灯警示;安全隐患整改期限时间已超过三分之二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橙灯警示;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红灯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安全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整改、处置、销号,不列入对街道和有关部门的警示范围。 第四条 各街道、有关部门检查事故隐患已在“E龙安”平台上予以登记且处于整改期内的,给予黄灯警示;安全隐患整改期限时间已超过三分之二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橙灯警示;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红灯警示。 第五条 各街道、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红灯警示,并第一时间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有关部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号后,处于“回头看”期内的,给予黄灯警示;超过一半期限后未开展“回头看”的,给予橙灯警示;逾期未开展“回头看”的,给予红灯警示。 第七条 给予黄灯警示的,“E龙安”平台同步将亮灯情况推送给街道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部门监管人员,街道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部门监管人员要提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问题隐患。 第八条 给予橙灯警示的,“E龙安”平台同步将亮灯情况推送给街道网格联系领导、网格指导员、应急管理中心负责人和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街道应急管理中心要督促网格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街道网格联系领导要指导街道网格指导员会同专职网格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问题隐患;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要会同部门监管人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问题隐患。 第九条 给予红灯警示的,“E龙安”平台同步将亮灯情况推送给街道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部门分管负责人;街道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要指导督促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做好问题隐患整改,并视情约谈网格相关责任人;部门分管负责人要指导督促业务科室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和部门业务科室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视情况进行立案查处,并实行挂牌整治。红灯警示7天内未消除的,“E龙安”平台同步将亮灯情况推送给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各街道、有关部门的亮灯警示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考绩重要内容,并根据亮灯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方面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十个一律”问责办法》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湾区工矿企业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隐患的排查、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整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20〕47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包括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三类:一般隐患(A类)、较大隐患(B类)和重大隐患(C类),其中重大隐患(C类)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工矿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第二条 排查范围为全区范围内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参照工矿企业自行制定隐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工矿企业隐患排查主体为各有关单位安全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网格人员(含网格联系领导、网格指导员、网格长、专职网格员)。 第四条 监管人员依职责履行监管检查,网格人员负责各自网格内工矿企业排查,工矿企业按照《龙湾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辖区内、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对标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录入“E龙安”平台。 第六条 网格人员每季度对网格内工矿企业按照“E龙安”平台内检查标准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将检查结果录入“E龙安”平台,并视隐患整改实际需要设定企业整改期限,一般为15日-30日。 第七条 网格人员将检查发现的A类、B类安全隐患录入后,企业应当在2日内进行签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整改后经网格人员复查合格。 网格人员将检查发现的C类安全隐患录入“E龙安”平台后,由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在3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业在2日内进行签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整改后经网格人员复查合格。 第八条 网格人员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经网格人员复查仍不合格,由网格人员在“E龙安”平台录入不合格的复查结果。 第九条 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应当每日登录“E龙安”平台查看网格人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排查信息,实现“云巡查”,经确认为C类安全隐患,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应该于3日内依法进行处置,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条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监管人员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并通过复查销号,复查结果应当录入“E龙安”平台。 第十一条 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回头看”制度。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隐患整改通过复查之日起10日后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原则上A类安全隐患1年内至少“回头看”1次;B类安全隐患半年内至少“回头看”检查1次;C类安全隐患至少季度内“回头看”检查1次。“回头看”发现反弹的安全隐患,重新进入“E龙安”隐患库,继续按照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经网格人员督促仍未整改的企业,各有关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隐患闭环管理督查督办制度,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委办结合安全生产巡查和季度考核工作,对各街道和区有关单位开展暗查暗访,并落实警示、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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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亮灯警示实施办法》《龙湾区工矿企业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2月7日
龙湾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亮灯警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社会管理责任,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20〕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亮灯警示依托龙湾区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E龙安”平台)实施,各街道、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在“E龙安”平台注册,并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录入“E龙安”平台,实现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排查、分类、整改、处置、销号、“回头看”等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安全隐患已在“E龙安”平台上予以上报且处于整改期内的,给予黄灯警示;安全隐患整改期限时间已超过三分之二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橙灯警示;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红灯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安全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整改、处置、销号,不列入对街道和有关部门的警示范围。 第四条 各街道、有关部门检查事故隐患已在“E龙安”平台上予以登记且处于整改期内的,给予黄灯警示;安全隐患整改期限时间已超过三分之二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橙灯警示;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红灯警示。 第五条 各街道、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红灯警示,并第一时间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有关部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号后,处于“回头看”期内的,给予黄灯警示;超过一半期限后未开展“回头看”的,给予橙灯警示;逾期未开展“回头看”的,给予红灯警示。 第七条 给予黄灯警示的,“E龙安”平台同步将亮灯情况推送给街道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部门监管人员,街道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部门监管人员要提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问题隐患。 第八条 给予橙灯警示的,“E龙安”平台同步将亮灯情况推送给街道网格联系领导、网格指导员、应急管理中心负责人和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街道应急管理中心要督促网格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街道网格联系领导要指导街道网格指导员会同专职网格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问题隐患;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要会同部门监管人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问题隐患。 第九条 给予红灯警示的,“E龙安”平台同步将亮灯情况推送给街道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部门分管负责人;街道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要指导督促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做好问题隐患整改,并视情约谈网格相关责任人;部门分管负责人要指导督促业务科室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和部门业务科室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视情况进行立案查处,并实行挂牌整治。红灯警示7天内未消除的,“E龙安”平台同步将亮灯情况推送给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各街道、有关部门的亮灯警示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考绩重要内容,并根据亮灯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方面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十个一律”问责办法》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湾区工矿企业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隐患的排查、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整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20〕47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包括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三类:一般隐患(A类)、较大隐患(B类)和重大隐患(C类),其中重大隐患(C类)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工矿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第二条 排查范围为全区范围内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参照工矿企业自行制定隐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工矿企业隐患排查主体为各有关单位安全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网格人员(含网格联系领导、网格指导员、网格长、专职网格员)。 第四条 监管人员依职责履行监管检查,网格人员负责各自网格内工矿企业排查,工矿企业按照《龙湾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辖区内、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对标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录入“E龙安”平台。 第六条 网格人员每季度对网格内工矿企业按照“E龙安”平台内检查标准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将检查结果录入“E龙安”平台,并视隐患整改实际需要设定企业整改期限,一般为15日-30日。 第七条 网格人员将检查发现的A类、B类安全隐患录入后,企业应当在2日内进行签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整改后经网格人员复查合格。 网格人员将检查发现的C类安全隐患录入“E龙安”平台后,由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在3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业在2日内进行签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整改后经网格人员复查合格。 第八条 网格人员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经网格人员复查仍不合格,由网格人员在“E龙安”平台录入不合格的复查结果。 第九条 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应当每日登录“E龙安”平台查看网格人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排查信息,实现“云巡查”,经确认为C类安全隐患,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应该于3日内依法进行处置,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条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监管人员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并通过复查销号,复查结果应当录入“E龙安”平台。 第十一条 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回头看”制度。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隐患整改通过复查之日起10日后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原则上A类安全隐患1年内至少“回头看”1次;B类安全隐患半年内至少“回头看”检查1次;C类安全隐患至少季度内“回头看”检查1次。“回头看”发现反弹的安全隐患,重新进入“E龙安”隐患库,继续按照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经网格人员督促仍未整改的企业,各有关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隐患闭环管理督查督办制度,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委办结合安全生产巡查和季度考核工作,对各街道和区有关单位开展暗查暗访,并落实警示、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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