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1-2908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1〕4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1-0001 |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每年3月28日至4月10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与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以植树绿化和献鲜花等形式的文明扫墓祭祖新风,林区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四、有山林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易燃祭祀用品的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森林消防工作的督查;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扑救。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1-2908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1〕4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1-0001 |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每年3月28日至4月10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与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以植树绿化和献鲜花等形式的文明扫墓祭祖新风,林区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四、有山林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易燃祭祀用品的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森林消防工作的督查;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扑救。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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