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2021-2908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2021〕4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WD00-2021-000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2-10 14:26:42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每年3月28日至4月10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与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以植树绿化和献鲜花等形式的文明扫墓祭祖新风,林区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四、有山林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易燃祭祀用品的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森林消防工作的督查;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扑救。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索引号 001008003002/2021-2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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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2021〕4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WD00-2021-000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2-10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每年3月28日至4月10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与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以植树绿化和献鲜花等形式的文明扫墓祭祖新风,林区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四、有山林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易燃祭祀用品的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森林消防工作的督查;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扑救。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