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湾怡宁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取用地表水办理取水许可的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从李桥儿河取水,取水口位置为龙湾区蒲州街道李桥儿河(东经120゜44'02.4″,北纬27゜57'52″),年取水量为1.2万立方米/年,取水用途为建筑施工。最大日取水量48.75立方米/日。取水户本年度取水计划按许可量执行。
二、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三、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至此,本取水许可事项已办结,请你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为方便你单位顺利办理取水许可其他后续手续,同时还应做到:
1、取水许可批准后,你单位可新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致电我局申请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予以核发取水许可证。
2、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我局,并及时修复。
3、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4、你单位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
5、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取水户应当在收到取水计划的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0日
温州龙湾怡宁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取用地表水办理取水许可的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从李桥儿河取水,取水口位置为龙湾区蒲州街道李桥儿河(东经120゜44'02.4″,北纬27゜57'52″),年取水量为1.2万立方米/年,取水用途为建筑施工。最大日取水量48.75立方米/日。取水户本年度取水计划按许可量执行。 二、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三、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至此,本取水许可事项已办结,请你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为方便你单位顺利办理取水许可其他后续手续,同时还应做到: 1、取水许可批准后,你单位可新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致电我局申请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予以核发取水许可证。 2、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我局,并及时修复。 3、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4、你单位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 5、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取水户应当在收到取水计划的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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