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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空港新区通用航空产业园经五路(空港大道~航空大道)市政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12-10 15:29:34浏览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温州空港新区管理中心: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委托浙江永保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空港新区通用航空产业园经五路(空港大道~航空大道)市政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龙湾区永兴街道。道路南起空港大道,北至航空大道。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设计时速60km/h,双向六车道,道路长840.148m,红线宽度50m。本工程总用地面积为50368.09m2,其中永久占地44721m2,临时占地5647.09m2。工程建设总工期24个月,于2021年11月开工,2023年10月完工。工程总投资11000.6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9681.35万元。经预测,在不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808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773t,因此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6.07万m3(其中一般土方5.04万m3,石方1.03万m3)。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16.03万m3(其中表土1.19万m3,土石方14.84万m3)。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9.96万m3(其中表土1.19万m3,土石方8.77万m3),全部为合法料场商购。

(五)工程无余方。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5.04hm2。防治责任人温州空港新区管理中心。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4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4%。本项目挖方自身利用,无余方,故不涉及渣土防护率;项目区占地类型为内陆滩涂及坑塘水面,无可利用表土,故不涉及表土保护率。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两个区:Ⅰ区为主线路基防治区,Ⅱ区为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的监测时段、内容、方法及监测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664.65万元,其中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00.56万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同时,根据财综〔2014〕8号文件、浙价费〔2014〕224号文件及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50369m2,故应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40295.20元,请缴纳义务人温州空港新区管理中心应当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我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十一、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保〔2019〕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余方消纳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须做好防汛防台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他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请方案编制单位浙江永保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及本批复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2日

抄送: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政执法监察大队,温州永保建设工程咨询中心。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印发





温州空港新区通用航空产业园经五路(空港大道~航空大道)市政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12-10 浏览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温州空港新区管理中心: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委托浙江永保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空港新区通用航空产业园经五路(空港大道~航空大道)市政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龙湾区永兴街道。道路南起空港大道,北至航空大道。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设计时速60km/h,双向六车道,道路长840.148m,红线宽度50m。本工程总用地面积为50368.09m2,其中永久占地44721m2,临时占地5647.09m2。工程建设总工期24个月,于2021年11月开工,2023年10月完工。工程总投资11000.6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9681.35万元。经预测,在不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808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773t,因此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6.07万m3(其中一般土方5.04万m3,石方1.03万m3)。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16.03万m3(其中表土1.19万m3,土石方14.84万m3)。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9.96万m3(其中表土1.19万m3,土石方8.77万m3),全部为合法料场商购。

(五)工程无余方。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5.04hm2。防治责任人温州空港新区管理中心。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4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4%。本项目挖方自身利用,无余方,故不涉及渣土防护率;项目区占地类型为内陆滩涂及坑塘水面,无可利用表土,故不涉及表土保护率。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两个区:Ⅰ区为主线路基防治区,Ⅱ区为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的监测时段、内容、方法及监测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664.65万元,其中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00.56万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同时,根据财综〔2014〕8号文件、浙价费〔2014〕224号文件及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50369m2,故应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40295.20元,请缴纳义务人温州空港新区管理中心应当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我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十一、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保〔2019〕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余方消纳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须做好防汛防台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他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请方案编制单位浙江永保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及本批复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2日

抄送: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政执法监察大队,温州永保建设工程咨询中心。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