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21-19236
组配分类 政策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20〕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000000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7 10:21:49浏览次数: 来源:地区管理员 字体:[ ]

温龙政办发〔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高新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办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出资的重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重点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企业: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臻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重点国有企业。

列入考核对象的为下列人员: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和党委委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相当于企业副职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对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专注主业发展,加快转型创新,强化风险防控,强化短板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升。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主营业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价值导向原则。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引导企业注重资本回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营运效率,强化价值管理,提升价值创造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权责利并重原则。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坚持考核结果体现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落实情况,坚持将考核结果同薪酬核定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适度、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区国资办决定。

第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办发文实施。主要包括:1.列入考核的企业名单;2.考核内容及指标;3.奖惩和考核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实施分类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性指标考核与定量指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营效益指标、重点任务指标、管理指标(含党建)和风险管控指标、其他奖惩事项。

(一)经营效益指标

经营效益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其他应剔除的非经常性损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注:①年度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调整因素与年度利润总额相同)

②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重点任务指标

重点任务指标包括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出资人交办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指标。

重点任务按不同的管理权限报区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审定。

(三)管理指标

主要反映重点国有企业对国资监管制度、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治理、规范化运作等情况。

(四)风险管控指标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产负债率等内容。风险管控不设分值,只扣不加,未完成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度扣分。

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期未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体现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的负债风险。

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五)其他奖惩事项

主要反映被上级部门表彰或查处的加减分事项,具体标准详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分细则。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和任期战略目标完成情况指标。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区国资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审核确定,其中企业在考核期内已分配给国有股东的利润应包含在考核期末的所有者权益中。

(二)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的平均值。

(三)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三年考核等级对应赋分并相加。

(四)任期战略目标指标是任期三年内企业战略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本分值为100分,其分值构成如下:

企业经营效益指标15分;重点任务指标60分;企业管理指标(含党建)25分;风险管控指标只扣不加,最多扣分5分。

第十一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本分值为100分,其构成如下: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40分,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指标30分,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20分,战略目标指标10分。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

企业负责人于年初,按照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的平均值。

企业负责人于任期考核期初,按照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办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区国资办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以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进行审定。

(三)区国资办出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及评分办法,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第十三条  区国资办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办报告年度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区国资办报告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

(二)企业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办报告。

(三)区国资办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动态监控。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控,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区国资办做出书面报告。

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区国资办做出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任期)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5.采取措施和意见建议。

(二)区国资办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薪酬核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考核分数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A级,大于或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B级,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为C级,小于70分的为D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第十六条  区国资办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十七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重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在上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

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25。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绩效年薪的计算方法: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

1.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为0;

2.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0.75+0.2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75—1倍基本年薪之间;

3.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1.25+0.25×(考核分数-B级起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25—1.5倍基本年薪之间;

4.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1.75+0.2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100-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75—2.25倍基本年薪之间。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的计算方式: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薪酬总收入×3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分。

第十八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考核后兑现,经批准后可预发;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原则上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含考核当年)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九条  区国资办定期对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收回超标部分,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同时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按真实业绩情况重新核定考核得分,追缴有关年度多兑现的薪酬,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同时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对财务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发生重大财务事项不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发全体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20%—100%。

(三)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发生重大投资失误、重大担保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发全体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20%—100%。

(四)企业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被安全生产、平安综治“一票否决的”的,或因此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酌情扣发全体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20%—100%。

(五)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中发生重大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受到处理的,酌情扣发全体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20%—100%。

以上情况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年薪的75%计发生活费。重点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住房公积金、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列支,应由个人缴纳承担部分由企业从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审核部门及所在企业应将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非区属重点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任期业绩考核,一般不发放任期激励。

第二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企业资产重组或整体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区国资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业绩考核的相关内容,直至解除。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其原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一般不作调整。

第二十五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温州臻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管理和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温龙委办发〔2017〕4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分为100分,最高分110分。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分为企业经营效益指标、重点任务指标、企业管理指标(含党建)、风险管控指标、其他奖惩事项。

三、分值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基本分值

考核主要内容

1

经营效益

15分

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2

重点任务

60

以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出资人交办的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

任务设定考核指标

3

企业管理

25分

企业对国资监管制度、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治理、规范化运作等情况

4

风险管控

只扣不加(最多扣5分)

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产负债率等

5

其他奖惩事项


主要反映被上级部门表彰或查处的加减分事项,具体标准详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分细则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根据

1.计分根据企业分类确定,具体加分与扣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分细则中明确。

2.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任期战略目标完成情况得分。基本分100分,最高分110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3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公式:

(三)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3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1次A级的得7分;每得1次B级的得6分;每得1次C级的得5分;每得1次D级的得4分。

(四)任期战略目标完成情况基本分10分。根据实际情况赋分,加分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考核分数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A级,大于或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B级,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为C级,小于70分的为D级),按具体分值折算兑现考核结果。





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21-19236
组配分类 政策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20〕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000000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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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政办发〔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高新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办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出资的重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重点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企业: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臻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重点国有企业。

列入考核对象的为下列人员: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和党委委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相当于企业副职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对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专注主业发展,加快转型创新,强化风险防控,强化短板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升。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主营业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价值导向原则。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引导企业注重资本回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营运效率,强化价值管理,提升价值创造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权责利并重原则。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坚持考核结果体现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落实情况,坚持将考核结果同薪酬核定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适度、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区国资办决定。

第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办发文实施。主要包括:1.列入考核的企业名单;2.考核内容及指标;3.奖惩和考核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实施分类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性指标考核与定量指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营效益指标、重点任务指标、管理指标(含党建)和风险管控指标、其他奖惩事项。

(一)经营效益指标

经营效益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其他应剔除的非经常性损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注:①年度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调整因素与年度利润总额相同)

②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重点任务指标

重点任务指标包括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出资人交办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指标。

重点任务按不同的管理权限报区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审定。

(三)管理指标

主要反映重点国有企业对国资监管制度、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治理、规范化运作等情况。

(四)风险管控指标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产负债率等内容。风险管控不设分值,只扣不加,未完成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度扣分。

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期未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体现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的负债风险。

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五)其他奖惩事项

主要反映被上级部门表彰或查处的加减分事项,具体标准详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分细则。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和任期战略目标完成情况指标。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区国资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审核确定,其中企业在考核期内已分配给国有股东的利润应包含在考核期末的所有者权益中。

(二)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的平均值。

(三)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三年考核等级对应赋分并相加。

(四)任期战略目标指标是任期三年内企业战略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本分值为100分,其分值构成如下:

企业经营效益指标15分;重点任务指标60分;企业管理指标(含党建)25分;风险管控指标只扣不加,最多扣分5分。

第十一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本分值为100分,其构成如下: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40分,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指标30分,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20分,战略目标指标10分。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

企业负责人于年初,按照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的平均值。

企业负责人于任期考核期初,按照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办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区国资办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以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进行审定。

(三)区国资办出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及评分办法,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第十三条  区国资办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办报告年度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区国资办报告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

(二)企业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办报告。

(三)区国资办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动态监控。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控,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区国资办做出书面报告。

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区国资办做出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任期)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5.采取措施和意见建议。

(二)区国资办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薪酬核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考核分数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A级,大于或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B级,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为C级,小于70分的为D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第十六条  区国资办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十七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重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在上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

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25。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绩效年薪的计算方法: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

1.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为0;

2.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0.75+0.2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75—1倍基本年薪之间;

3.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1.25+0.25×(考核分数-B级起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25—1.5倍基本年薪之间;

4.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1.75+0.2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100-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75—2.25倍基本年薪之间。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的计算方式: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薪酬总收入×3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分。

第十八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考核后兑现,经批准后可预发;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原则上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含考核当年)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九条  区国资办定期对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收回超标部分,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同时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按真实业绩情况重新核定考核得分,追缴有关年度多兑现的薪酬,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同时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对财务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发生重大财务事项不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发全体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20%—100%。

(三)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发生重大投资失误、重大担保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发全体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20%—100%。

(四)企业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被安全生产、平安综治“一票否决的”的,或因此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酌情扣发全体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20%—100%。

(五)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中发生重大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受到处理的,酌情扣发全体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20%—100%。

以上情况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年薪的75%计发生活费。重点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住房公积金、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列支,应由个人缴纳承担部分由企业从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审核部门及所在企业应将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非区属重点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任期业绩考核,一般不发放任期激励。

第二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企业资产重组或整体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区国资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业绩考核的相关内容,直至解除。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其原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一般不作调整。

第二十五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温州臻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管理和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温龙委办发〔2017〕4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分为100分,最高分110分。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分为企业经营效益指标、重点任务指标、企业管理指标(含党建)、风险管控指标、其他奖惩事项。

三、分值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基本分值

考核主要内容

1

经营效益

15分

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2

重点任务

60

以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出资人交办的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

任务设定考核指标

3

企业管理

25分

企业对国资监管制度、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治理、规范化运作等情况

4

风险管控

只扣不加(最多扣5分)

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产负债率等

5

其他奖惩事项


主要反映被上级部门表彰或查处的加减分事项,具体标准详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分细则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根据

1.计分根据企业分类确定,具体加分与扣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分细则中明确。

2.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任期战略目标完成情况得分。基本分100分,最高分110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3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公式:

(三)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3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1次A级的得7分;每得1次B级的得6分;每得1次C级的得5分;每得1次D级的得4分。

(四)任期战略目标完成情况基本分10分。根据实际情况赋分,加分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考核分数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A级,大于或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B级,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为C级,小于70分的为D级),按具体分值折算兑现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