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20-18741
组配分类 区政府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8-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 〔2020〕 14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8-24 16:54:20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

二、征收范围

以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红线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永中街道衙前村:

永强大道2926-2972号(双数)。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以上征收红线图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六、本征收决定自2020年6月18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龙湾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温龙政发〔201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永中街道衙前村:

永强大道2926-2972号(双数)。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以上征收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时间

(一)“并列第一”与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证件作为依据。

(二)未登记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等部门及永中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认定。具体认定按照《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执行。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下同)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五、住宅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住宅用房货币补偿

1.合法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比准价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按照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以实施单位现场发布的公告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一定比例的奖励。

(1)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最高15%的奖励。即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给予12%签约奖励,按期搬迁腾空的再给予最高3%的按期搬迁腾空奖励。延期搬迁腾空的,每延迟一天,扣减10%按期搬迁腾空奖励。

(2)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签约期限之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3.新购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货币补偿奖励)的10%给予补助。

4.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在搬迁腾空并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5.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市域铁路S1线永中街道YB-bn02-02地块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价值(旧房)和安置房价值(新房),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旧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安置房(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3.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产权调换价格

①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按3000元/㎡计算。

②安置用房政策内增购价按5000元/㎡计算。

③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④被征收房屋(旧房)重置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标准如下:

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结构

价格(元/㎡)

1500

1200

1000

现场评估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与安置用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4.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腾空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前,奖励最高额度为300元/㎡,最低为30元/㎡,即每提前一天增加30元/㎡。

5.产权调换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期前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于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奖励;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按每户控制在建筑面积50㎡(含众用分摊面积)以内给予增购,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价。

6.以上奖励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三)征收范围内临永强大道一楼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2012年2月20日前领取营业执照且至今有效的,或历史上一直在经营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在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每间20㎡(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优惠10%。

营业用房安置地块(期房):市域铁路S1线永中街道YB-bn01-02地块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营业用房(商场摊位式)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四)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安置用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五)因安置用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计算;其余超出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六)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20㎡、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含);安置时只享受一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结算,其余超出部分按安置当年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的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七)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在本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45㎡的安置用房。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被征收人选择以上方式安置的应安置面积小于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8㎡的,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18㎡,价格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计算;应安置面积小于最低套型60㎡的,给予补足差额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4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八)安置房认购原则和付款方式

1.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并列第一”腾空顺序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实际腾空先后时间发给腾空顺序号。

2.认购先由持有“并列第一”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腾空的被征收人按实际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3.安置房的认购付款方式: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旧房补偿费抵作预付购房款;增购面积部分(含空翻增购与奖励增购等)预付到房款的10%。

(2)认购定位时,预付到应缴购房款的90%(缴纳购房款时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指定)。

(3)安置房交付时结清安置房余款。

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实施单位停发临时安置费。

(九)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合法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8元/月·㎡。

征收范围内房屋属合法及视为合法建筑,且符合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其合法及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的,住宅临时安置费按45㎡计算。

临时安置费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2.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其中符合以上第1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按实际面积计算,且不低于翻倍前。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被征收人装修期6个月临时安置费。

(十)住宅用房搬迁费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搬迁费标准为15元/㎡,最低1000元/户。

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十一)住宅用房入户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的,给予奖励3000元/户。

(十二)道坦(空地)补偿标准

水泥地:150元/㎡;其他:120元/㎡。

(十三)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六、商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商业用房货币补偿

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1.商业用房安置地块(期房):市域铁路S1线永中街道YB-bn01-02地块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人合法商业、综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2.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旧房)和安置房价值(新房),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被征收商业用房(旧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安置房(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三)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约并按期腾空的给予货币补偿奖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补偿总额10%-20%予以奖励,根据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腾空时间先后确定奖励比例,具体奖励签约时间与比例以实施单位现场公告为准。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约并按期腾空的给予签约腾空奖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补偿总额3%-5%予以奖励,根据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腾空时间先后确定奖励比例,具体奖励签约时间与比例以实施单位现场公告为准。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定一种:

(1)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须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2)根据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2个月计算,选择产权置换的按6个月计算。

(3)根据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一定比例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5%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10%以内计算。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人已停产未开展生产经营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属于特殊情况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被征收合法商业用房的搬迁费标准为15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2.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商业标准为:第一层40元/月·㎡、二层及以上20元/月·㎡。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6个月。

4.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

超过过渡期限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最新标准的2倍计算。

(六)商业安置房认购和付款方式参照第五条第(八)款规定执行。

(七)入户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给予奖励3000元/户。

七、房屋补偿其他规定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之后签订协议的,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不小于被征收人原合法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标准给予补偿。

(四)安置时由签约期限之前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认购定位,然后由签约期限之后按时间先后顺序认购定位。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提交所涉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和注销或变更申请报告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被征收人未申请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七)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机构等职能部门应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十)本方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20-18741
组配分类 区政府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8-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 〔2020〕 14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8-24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

二、征收范围

以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红线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永中街道衙前村:

永强大道2926-2972号(双数)。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以上征收红线图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六、本征收决定自2020年6月18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龙湾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温龙政发〔201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永中街道衙前村:

永强大道2926-2972号(双数)。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以上征收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时间

(一)“并列第一”与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证件作为依据。

(二)未登记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等部门及永中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认定。具体认定按照《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执行。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下同)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五、住宅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住宅用房货币补偿

1.合法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比准价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按照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以实施单位现场发布的公告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一定比例的奖励。

(1)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最高15%的奖励。即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给予12%签约奖励,按期搬迁腾空的再给予最高3%的按期搬迁腾空奖励。延期搬迁腾空的,每延迟一天,扣减10%按期搬迁腾空奖励。

(2)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签约期限之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3.新购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货币补偿奖励)的10%给予补助。

4.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在搬迁腾空并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5.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市域铁路S1线永中街道YB-bn02-02地块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价值(旧房)和安置房价值(新房),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旧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安置房(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3.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产权调换价格

①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按3000元/㎡计算。

②安置用房政策内增购价按5000元/㎡计算。

③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④被征收房屋(旧房)重置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标准如下:

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结构

价格(元/㎡)

1500

1200

1000

现场评估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与安置用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4.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腾空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前,奖励最高额度为300元/㎡,最低为30元/㎡,即每提前一天增加30元/㎡。

5.产权调换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期前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于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奖励;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按每户控制在建筑面积50㎡(含众用分摊面积)以内给予增购,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价。

6.以上奖励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三)征收范围内临永强大道一楼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2012年2月20日前领取营业执照且至今有效的,或历史上一直在经营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在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每间20㎡(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优惠10%。

营业用房安置地块(期房):市域铁路S1线永中街道YB-bn01-02地块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营业用房(商场摊位式)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四)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安置用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五)因安置用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计算;其余超出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六)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20㎡、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含);安置时只享受一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结算,其余超出部分按安置当年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的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七)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在本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45㎡的安置用房。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被征收人选择以上方式安置的应安置面积小于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8㎡的,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18㎡,价格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计算;应安置面积小于最低套型60㎡的,给予补足差额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4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八)安置房认购原则和付款方式

1.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并列第一”腾空顺序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实际腾空先后时间发给腾空顺序号。

2.认购先由持有“并列第一”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腾空的被征收人按实际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3.安置房的认购付款方式: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旧房补偿费抵作预付购房款;增购面积部分(含空翻增购与奖励增购等)预付到房款的10%。

(2)认购定位时,预付到应缴购房款的90%(缴纳购房款时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指定)。

(3)安置房交付时结清安置房余款。

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实施单位停发临时安置费。

(九)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合法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8元/月·㎡。

征收范围内房屋属合法及视为合法建筑,且符合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其合法及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的,住宅临时安置费按45㎡计算。

临时安置费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2.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其中符合以上第1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按实际面积计算,且不低于翻倍前。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被征收人装修期6个月临时安置费。

(十)住宅用房搬迁费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搬迁费标准为15元/㎡,最低1000元/户。

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十一)住宅用房入户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的,给予奖励3000元/户。

(十二)道坦(空地)补偿标准

水泥地:150元/㎡;其他:120元/㎡。

(十三)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六、商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商业用房货币补偿

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1.商业用房安置地块(期房):市域铁路S1线永中街道YB-bn01-02地块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人合法商业、综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2.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旧房)和安置房价值(新房),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被征收商业用房(旧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安置房(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三)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约并按期腾空的给予货币补偿奖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补偿总额10%-20%予以奖励,根据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腾空时间先后确定奖励比例,具体奖励签约时间与比例以实施单位现场公告为准。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约并按期腾空的给予签约腾空奖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补偿总额3%-5%予以奖励,根据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腾空时间先后确定奖励比例,具体奖励签约时间与比例以实施单位现场公告为准。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定一种:

(1)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须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2)根据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2个月计算,选择产权置换的按6个月计算。

(3)根据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一定比例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5%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10%以内计算。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人已停产未开展生产经营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属于特殊情况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被征收合法商业用房的搬迁费标准为15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2.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商业标准为:第一层40元/月·㎡、二层及以上20元/月·㎡。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6个月。

4.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

超过过渡期限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最新标准的2倍计算。

(六)商业安置房认购和付款方式参照第五条第(八)款规定执行。

(七)入户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给予奖励3000元/户。

七、房屋补偿其他规定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之后签订协议的,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不小于被征收人原合法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标准给予补偿。

(四)安置时由签约期限之前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认购定位,然后由签约期限之后按时间先后顺序认购定位。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提交所涉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和注销或变更申请报告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被征收人未申请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七)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机构等职能部门应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十)本方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