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疗保障分局
发布日期:2020-08-10 11:40:40浏览次数: 来源:地区管理员 字体:[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龙湾分局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本单位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龙湾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单位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发展规划、资金管理、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应急预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19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龙湾区人防大楼七楼)索取本单位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地信息,龙湾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本单位第一公开平台(网站:http://www.longwan.gov.cn)。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公开受理办;办公地址:龙湾区人防大楼七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77)86999292;传真号码:(0577)86999100;邮政编码:325024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经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布文字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龙湾分局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善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处理时限

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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