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温龙政行复〔2019〕49号 | ||||
|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19〕49号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某某某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厦166号。 法定代表人:姜祥林,局长。 第三人:孙某某 第三人监护人:秦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某某设备厂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因申请人申请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调解,案件中止,调解期限30日。现申请人主动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19〕49号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某某某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厦166号。 法定代表人:姜祥林,局长。 第三人:孙某某 第三人监护人:秦某某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某某设备厂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因申请人申请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调解,案件中止,调解期限30日。现申请人主动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