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2019年12号) | ||||||||||||||||||||||||||||||||||||||||||||||||||||||||||||||||||||||||||||||||||||||||||||||||||||
|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涉嫌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企听字〔2019〕12号),本局现以公告送达的方式。 你单位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企听字〔2019〕12号)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温龙市监企听字〔2019〕12号 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18年10月17日本局发布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19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以上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证据二、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网页打印件,证明本局发布催告公告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其中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证据四、税务部门提供的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清单等信息回复函,证明以上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当事人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且连续超两年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至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故本局认定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属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屠晓冬 张浩;联系电话:85506022) 附: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名单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涉嫌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企听字〔2019〕12号),本局现以公告送达的方式。 你单位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企听字〔2019〕12号)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温龙市监企听字〔2019〕12号 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18年10月17日本局发布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19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以上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证据二、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网页打印件,证明本局发布催告公告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其中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证据四、税务部门提供的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清单等信息回复函,证明以上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当事人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且连续超两年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至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故本局认定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属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屠晓冬 张浩;联系电话:85506022) 附:温州市佰草大药房等19家企业名单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