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温龙政行复【2019】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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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 监护人秦某某 温州市龙湾某厂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你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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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 监护人秦某某 温州市龙湾某厂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你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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