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19年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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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温州市律正康辉经济信息调查事务所等18家个人独资企业: 温州市律正康辉经济信息调查事务所等18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18年10月17日本局发布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6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于2019年4月29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企听字〔2019〕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龙市监企处字〔2019〕074号—091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附:温州市律正康辉经济信息调查事务所等18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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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温州市律正康辉经济信息调查事务所等18家个人独资企业: 温州市律正康辉经济信息调查事务所等18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18年10月17日本局发布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6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于2019年4月29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企听字〔2019〕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龙市监企处字〔2019〕074号—091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附:温州市律正康辉经济信息调查事务所等18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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