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4/2019-41200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19-0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教基〔2019〕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初中、小学:
《2019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经2019年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9〕32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 年温州市初中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温教基〔2019〕2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秩序,推行“阳光招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区教育局在区政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区招生工作;区教育局设立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校招生工作,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2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2012年9月1日之前出生持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缓入学证明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9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龙湾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龙湾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区政府引进并服务于龙湾区域的人才子女,温商龙商回归人员子女。
(三)父母系龙湾区合法出国并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其子女户籍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四)非龙湾区户籍,其父母持有龙湾区房屋产权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龙湾工作的新居民子女:
1.学生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我区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一年以上;
2.学生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学生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区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
居住登记证明、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的时间从2018年7月(含7月)开始计算。
(六)除上述五类对象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龙湾区安排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龙湾区户籍的存在中重度听力、视力、智力障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地址:永嘉县瓯北镇舟山路418号,联系电话:0577-57677901、57761176)报名就读的,实行免学费教育;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到其它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费自理。龙湾区户籍的存在轻微听力、视力、智力障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到施教区学校报名,随班就读。
三、照顾对象
下列对象可享受照顾安排:
(一)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见义勇为者子女;
(二)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子女,龙湾区(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区委区政府认定的A-F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高水平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中的领军人才及其重点人才的子女。
(三)区委、区政府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的干部子女;
(四)对龙湾区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子女:
1.区级及以上“三坛”和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近三年获得区级及以上师德楷模、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等在编在岗人员;
(五)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六)参加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得分前60名者的子女可优先照顾到就近公办学校就读。
四、报名办法
(一)小学报名与录取办法
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适龄儿童,于6月10日开始登录龙湾区小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根据户籍、住宅类不动产权证、居住证(新居民子女)等相关信息,选择施教区学校、批次等,并如实填写相关报名资料,网上登记报名时间截止到6月30日。7月1日-9日,施教区学校根据适龄儿童网上报名情况进行资料初步审核,7月10日开始通知学生分时段分批次到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当公办小学施教区内符合就读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时,由区教育局根据报名对象的户籍、房产、社保(新居民子女)等情况,予以统筹安排。2020年秋季开始小学招生全面启动网上报名及网上录取工作。
(二)初中报名与录取办法
1.报名时间。我区从5月份开始启动初中学校招生报名登记。凡在我市小学毕业班就读、并具有我市小学电子学籍的学生,可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过手机登录“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进行自主报名,如实填写相关报名资料,民办学校网上报名截止到6月20日,公办学校网上报名截止到7月5日。不在我市小学就读的适龄少年,在“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完成报名登记后,到辖区学校进行材料送审。
2.报名要求。2019年起全区所有初中学校统一在“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进行报名登记,未在“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中报名的学生无法建立初中学生电子学籍。学生报名就读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决定。全市民办学校每位学生最多报3所,其中区内民办学校每位学生最多报2所。各初中学校不得在“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外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民办初中学校要在招生报名前,将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等有关招生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家长公开。
3.初中学校录取工作
各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对已报名的学生进行录取。公办初中招生录取工作从7月10日开始,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从6月20日开始。招生录取结果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1)公办初中学校录取
公办初中招生由各初中学校根据划定的施教区范围,按照报名对象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录取,确保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少年就近入学。当公办初中学校施教区内符合就读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时,由区教育局根据报名对象的户籍、房产、社保等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2)民办初中学校录取
民办初中学校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对“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上已报本校的对象进行录取。当平台上报名人数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数时,可选择电脑随机派位、学生面谈或电脑随机派位加学生面谈等方式进行录取。严禁民办初中学校利用学生面谈进行学科知识考试。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参与民办初中学校电脑随机派位、学生面谈等招生工作的现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行为。
五、报名注意事项
(一)2019年6月30日之后登记或迁入的龙湾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相关报名材料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中招办)报名,电话:55878865,经核查后作统筹安排。
(二)区实验中学教育集团学文校区、区一小教育集团龙祥校区、区二小教育集团古浦校区、区外国语小学教育集团学文校区施教区施教对象按以下顺序录取:1.户籍在区行政中心区(指永定路、龙江路、龙海路等三条道路所构成的闭合区内,下同)且父母在区行政中心区已领取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指住宅性质,下同)的;2.父母在区行政中心区已领取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的;3.父母系本村村民且拥有安置在区行政中心区的三产安置房或拆迁安置房(含协议)的;4.父母拥有2015年8月31日前在区行政中心区购置房产的购房发票和经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的;5.父母系区行政中心区周边〔指瓯海大道以南永定路以北、龙海路东侧和龙江路西侧,龙海路东侧具体为瓯海大道安置房(龙海景苑)、石浦村安置房(龙浦锦苑)、棋盘村安置房(宏欣家园)、寺西村安置房(万华锦园)、镇北村安置房(臻豪锦苑)、桥北村安置房(福达嘉园)、龙江路西侧具体为区经济适用房(新龙公寓)、西片三产安置用地及七七省道安置房(龙江景苑、万鸿嘉园、东旭嘉苑、东郭锦苑、东翰锦苑、君悦华庭、华康公寓、龙何锦苑、亿豪锦苑)、K12地块(雍景园),下同〕本村村民且已领取区行政中心区周边安置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的;6.父母拥有区行政中心区周边商品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的;7.父母拥有区行政中心区周边安置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的;8.父母拥有2015年8月31日前在区行政中心区周边购置房产的购房发票和经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的;9.父母系区行政中心区周边本村村民且拥有区行政中心区周边已进场施工安置房协议的。以上按顺序报名录取,到某一批次额满时,不再进行下一批次报名录取。
永中一小教育集团、永中二小施教区施教对象报名时必须按附件中的要求提供其家长在规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的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或有相对稳定住所的证明。
施教区对象报名需提供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1.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学生父母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持上述房屋产权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
2.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户口从出生申报起就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可持上述房屋产权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
3.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在抵押的,可将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抵押单位盖章后(复印件上记上经办人联系电话),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房屋产权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用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收据,代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属民间契约、协议或公证类、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及发票不能作为入学的房产依据。
4.房屋正被拆迁的,可用拆迁安置协议书代替协议书中的安置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
5.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
6.营业房、商住房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三)驻扎在龙湾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龙湾区(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区委区政府认定的A-F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高水平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中的领军人才及其重点人才的子女凭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2019年小学毕业证书或毕业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报名)、有关部门(单位)的有效证明(含区招才局证明)、军官证件(现役军人)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单寸照片2张,于7月4日至7月5日到龙湾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永中街道府后路77路,区行政服务中心10楼1017室)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华侨、华人子女持父母原籍户口证明、龙湾区侨办证明、现监护人公证材料、现监护人户口簿、儿童本人的户口簿或护照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学校报名。
(五)父母在龙湾区投资办企业的适龄对象,凭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金(或投资)证明、股东证明(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15%及以上)、企业纳税证明(上年度企业纳税200万元及以上或最近三年企业每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含厂房租赁)、户口簿到企业所在地施教学校报名。
(六)具备条件的龙湾区新居民子女持原籍户口簿,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我区连续居住登记一年以上的证明,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工商执照,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社会保险凭证等,儿童预防接种证,小学毕业证书或毕业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报名)以及近期免冠单寸照片2张,可到居住地附近的公办学校报名。
(七)其他照顾对象凭有效证件或凭证于7月4日至5日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名,区教育局将根据照顾对象的意愿和其子女入学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六、招生办法和程序
根据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分期招生安排表与学校招生计划及分批招生对象见附件)。
公办学校招生程序:按第一至第三批次顺序分批招收学生,额满为止。
1.先招收第一批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优先招收户籍迁入时间较早和实际居住时间较长的适龄儿童少年,未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2.第一批学生录取后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启动第二批招生,若报名学生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由学校动员分流或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额满为止,未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第二批学生录取后还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启动第三批招生,若报名学生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原则上按照学生父母的社保、用人单位、居住证均在龙湾者优先,具体由学校制订录取细则;在龙湾符合入学条件而未被学校录取的,由学校动员分流或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七、招生纪律
(一)各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生,不得擅自变更招生办法。
(二)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组织招生,要严格控制班额和招生总容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民办中小学要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数进行招生。
(三)各校不得拒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四)各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
(五)新生一律实行均衡编班。
(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规招收的新生和插班生,区教育局不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同时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学校将其劝回原就读学校或原户籍地学校就读。招生中发现其它违规行为,学校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民办学校吊销办学许可证)。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55878865,监督电话:86387188。
八、本实施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局党委会讨论,报区政府审批。
附件:1.2019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安排表
2.2019年龙湾区小学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对象
3.2019年龙湾区初中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对象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4/2019-41200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19-0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教基〔2019〕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初中、小学: 《2019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经2019年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9〕32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 年温州市初中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温教基〔2019〕2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秩序,推行“阳光招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区教育局在区政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区招生工作;区教育局设立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校招生工作,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2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2012年9月1日之前出生持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缓入学证明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9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龙湾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龙湾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区政府引进并服务于龙湾区域的人才子女,温商龙商回归人员子女。 (三)父母系龙湾区合法出国并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其子女户籍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四)非龙湾区户籍,其父母持有龙湾区房屋产权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龙湾工作的新居民子女: 1.学生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我区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一年以上; 2.学生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学生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区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 居住登记证明、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的时间从2018年7月(含7月)开始计算。 (六)除上述五类对象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龙湾区安排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龙湾区户籍的存在中重度听力、视力、智力障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地址:永嘉县瓯北镇舟山路418号,联系电话:0577-57677901、57761176)报名就读的,实行免学费教育;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到其它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费自理。龙湾区户籍的存在轻微听力、视力、智力障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到施教区学校报名,随班就读。 三、照顾对象 下列对象可享受照顾安排: (一)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见义勇为者子女; (二)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子女,龙湾区(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区委区政府认定的A-F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高水平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中的领军人才及其重点人才的子女。 (三)区委、区政府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的干部子女; (四)对龙湾区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子女: 1.区级及以上“三坛”和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近三年获得区级及以上师德楷模、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等在编在岗人员; (五)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六)参加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得分前60名者的子女可优先照顾到就近公办学校就读。 四、报名办法 (一)小学报名与录取办法 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适龄儿童,于6月10日开始登录龙湾区小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根据户籍、住宅类不动产权证、居住证(新居民子女)等相关信息,选择施教区学校、批次等,并如实填写相关报名资料,网上登记报名时间截止到6月30日。7月1日-9日,施教区学校根据适龄儿童网上报名情况进行资料初步审核,7月10日开始通知学生分时段分批次到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当公办小学施教区内符合就读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时,由区教育局根据报名对象的户籍、房产、社保(新居民子女)等情况,予以统筹安排。2020年秋季开始小学招生全面启动网上报名及网上录取工作。 (二)初中报名与录取办法 1.报名时间。我区从5月份开始启动初中学校招生报名登记。凡在我市小学毕业班就读、并具有我市小学电子学籍的学生,可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过手机登录“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进行自主报名,如实填写相关报名资料,民办学校网上报名截止到6月20日,公办学校网上报名截止到7月5日。不在我市小学就读的适龄少年,在“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完成报名登记后,到辖区学校进行材料送审。 2.报名要求。2019年起全区所有初中学校统一在“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进行报名登记,未在“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中报名的学生无法建立初中学生电子学籍。学生报名就读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决定。全市民办学校每位学生最多报3所,其中区内民办学校每位学生最多报2所。各初中学校不得在“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外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民办初中学校要在招生报名前,将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等有关招生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家长公开。 3.初中学校录取工作 各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对已报名的学生进行录取。公办初中招生录取工作从7月10日开始,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从6月20日开始。招生录取结果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1)公办初中学校录取 公办初中招生由各初中学校根据划定的施教区范围,按照报名对象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录取,确保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少年就近入学。当公办初中学校施教区内符合就读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时,由区教育局根据报名对象的户籍、房产、社保等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2)民办初中学校录取 民办初中学校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对“温州市初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上已报本校的对象进行录取。当平台上报名人数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数时,可选择电脑随机派位、学生面谈或电脑随机派位加学生面谈等方式进行录取。严禁民办初中学校利用学生面谈进行学科知识考试。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参与民办初中学校电脑随机派位、学生面谈等招生工作的现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行为。 五、报名注意事项 (一)2019年6月30日之后登记或迁入的龙湾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相关报名材料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中招办)报名,电话:55878865,经核查后作统筹安排。 (二)区实验中学教育集团学文校区、区一小教育集团龙祥校区、区二小教育集团古浦校区、区外国语小学教育集团学文校区施教区施教对象按以下顺序录取:1.户籍在区行政中心区(指永定路、龙江路、龙海路等三条道路所构成的闭合区内,下同)且父母在区行政中心区已领取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指住宅性质,下同)的;2.父母在区行政中心区已领取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的;3.父母系本村村民且拥有安置在区行政中心区的三产安置房或拆迁安置房(含协议)的;4.父母拥有2015年8月31日前在区行政中心区购置房产的购房发票和经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的;5.父母系区行政中心区周边〔指瓯海大道以南永定路以北、龙海路东侧和龙江路西侧,龙海路东侧具体为瓯海大道安置房(龙海景苑)、石浦村安置房(龙浦锦苑)、棋盘村安置房(宏欣家园)、寺西村安置房(万华锦园)、镇北村安置房(臻豪锦苑)、桥北村安置房(福达嘉园)、龙江路西侧具体为区经济适用房(新龙公寓)、西片三产安置用地及七七省道安置房(龙江景苑、万鸿嘉园、东旭嘉苑、东郭锦苑、东翰锦苑、君悦华庭、华康公寓、龙何锦苑、亿豪锦苑)、K12地块(雍景园),下同〕本村村民且已领取区行政中心区周边安置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的;6.父母拥有区行政中心区周边商品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的;7.父母拥有区行政中心区周边安置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的;8.父母拥有2015年8月31日前在区行政中心区周边购置房产的购房发票和经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的;9.父母系区行政中心区周边本村村民且拥有区行政中心区周边已进场施工安置房协议的。以上按顺序报名录取,到某一批次额满时,不再进行下一批次报名录取。 永中一小教育集团、永中二小施教区施教对象报名时必须按附件中的要求提供其家长在规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的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或有相对稳定住所的证明。 施教区对象报名需提供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1.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学生父母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持上述房屋产权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 2.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户口从出生申报起就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可持上述房屋产权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 3.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在抵押的,可将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抵押单位盖章后(复印件上记上经办人联系电话),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房屋产权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用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收据,代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属民间契约、协议或公证类、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及发票不能作为入学的房产依据。 4.房屋正被拆迁的,可用拆迁安置协议书代替协议书中的安置房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报名。 5.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 6.营业房、商住房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三)驻扎在龙湾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龙湾区(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区委区政府认定的A-F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高水平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中的领军人才及其重点人才的子女凭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2019年小学毕业证书或毕业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报名)、有关部门(单位)的有效证明(含区招才局证明)、军官证件(现役军人)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单寸照片2张,于7月4日至7月5日到龙湾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永中街道府后路77路,区行政服务中心10楼1017室)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华侨、华人子女持父母原籍户口证明、龙湾区侨办证明、现监护人公证材料、现监护人户口簿、儿童本人的户口簿或护照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学校报名。 (五)父母在龙湾区投资办企业的适龄对象,凭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金(或投资)证明、股东证明(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15%及以上)、企业纳税证明(上年度企业纳税200万元及以上或最近三年企业每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含厂房租赁)、户口簿到企业所在地施教学校报名。 (六)具备条件的龙湾区新居民子女持原籍户口簿,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我区连续居住登记一年以上的证明,房产证(或住宅类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工商执照,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社会保险凭证等,儿童预防接种证,小学毕业证书或毕业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报名)以及近期免冠单寸照片2张,可到居住地附近的公办学校报名。 (七)其他照顾对象凭有效证件或凭证于7月4日至5日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名,区教育局将根据照顾对象的意愿和其子女入学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六、招生办法和程序 根据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分期招生安排表与学校招生计划及分批招生对象见附件)。 公办学校招生程序:按第一至第三批次顺序分批招收学生,额满为止。 1.先招收第一批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优先招收户籍迁入时间较早和实际居住时间较长的适龄儿童少年,未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2.第一批学生录取后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启动第二批招生,若报名学生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由学校动员分流或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额满为止,未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第二批学生录取后还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启动第三批招生,若报名学生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原则上按照学生父母的社保、用人单位、居住证均在龙湾者优先,具体由学校制订录取细则;在龙湾符合入学条件而未被学校录取的,由学校动员分流或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七、招生纪律 (一)各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生,不得擅自变更招生办法。 (二)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组织招生,要严格控制班额和招生总容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民办中小学要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数进行招生。 (三)各校不得拒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四)各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 (五)新生一律实行均衡编班。 (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规招收的新生和插班生,区教育局不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同时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学校将其劝回原就读学校或原户籍地学校就读。招生中发现其它违规行为,学校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民办学校吊销办学许可证)。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55878865,监督电话:86387188。 八、本实施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局党委会讨论,报区政府审批。 附件:1.2019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安排表 2.2019年龙湾区小学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对象 3.2019年龙湾区初中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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