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54/2018-38943
组配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规划分局
生成日期 2018-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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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9 09:41:13浏览次数: 来源:区规划分局 字体:[ ]

市局各处室、各规划分局:

为加快推进城市转型发展,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加强对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温州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将问题建议反馈市局。

 

温州市规划局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转型发展,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建设工程方案的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城市重点区域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与管理。

  2. 重点区域

    第三条 城市重点区域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划定,包括形象窗口区域、门户节点区域、特色展示区域以及重要核心区域等区域。重点区域依据重要程度分为一类重点区域和二类重点区域两类,具体范围详见《温州市区重点区域划定图》(见附件)。重点区域的范围将根据城市建设管理需要进行调整和公布。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调整二类重点区域范围。

       第四条 一类重点区域是指瓯江两岸沿线、塘河两岸沿线、三垟湿地、中央绿轴、历史文化街区等“两线三片”的市区核心地段,具体包括滨江商务区CBD、瓯江南岸瓯江三桥至蒲州河段、七都岛西核心区、浙南科技城北部核心区、塘河一环三线两岸、中央绿轴、历史文化街区(五马墨池、朔门、庆年坊、城西街)、三垟湿地公园等。

    第五条 二类重点区域主要包括:

    1.瓯江南岸沿线两百米管控区,包括瓯江南岸双屿屿头山至甬台温高速复线段(除已划入一类重点区域外)、七都环岛沿线、灵昆岛南岸沿线;

    2.鹿城区的旧城区(除历史文化街区外)、横渎片区;

    3.瓯海中心区、高铁新城核心区、温州火车西站片区;

    4.龙湾中心区、东部综合交通枢纽;

    5.浙南科技城南部核心区;

    6.浙南产业集聚区金海湖核心区;

    7.瓯江口核心建设区

    8.生态园陈衙弄片区

    9.洞头新城二期。

  3.     项目分类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1.市级重点公共建筑,如体育场、博物馆、市民中心、美术馆、交通枢纽工程、车站等公共建筑;

    2.超高层建筑;综合体项目(非居住部分计容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

    3.城市地标类建设工程项目;

    4.规划条件中明确需要按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方案审查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重要建设项目包括: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2.商业服务业类开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

    3.居住类或商业居住混合类开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

    4.公园绿地、城市广场项目占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

    第八条 一般项目指规模介于重要建设项目与小型项目之间的项目。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项目,以及占地面积小于5千平方米公园绿地、城市广场项目。

  4. 审查方式

    第九条 建设项目根据其规划许可的市局、分局职能分工分别牵头开展方案审查。对于复杂的重大项目,市局应加强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项目所处区域和重要程度不同,分别采用 “部门专家审查、上报审定”、“部门联合审查”及“规划部门内部审查”三种审查方式。

    1.部门专家审查、上报审定的方式:邀请专家成立专家组领衔审查,各部门参与联合审查,方案经审查完善后,再上报审定。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项目报该区域建设指挥部审定,其他区域的项目根据规划审批分工分别报市、区人民政府审定。视项目具体情况开展征求市民意见等公共参与方式。

        适用范围:市区重大建设项目,一类重点区域的重要建设项目。

        2.部门联合审查的方式:以各职能部门联合审查为主,视情况邀请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审查。

       适用范围:一类重点区域的一般项目、二类重点区域的重要建设项目和一般项目。

     3.规划部门内部审查方式:规划部门内部审查,具体形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适用范围:一类、二类重点区域的小型项目。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和部门审查时,应邀请市、区“大建大美”办公室参与。

  5. 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以提高城市景观与空间品质为主要目标,重点落实规划条件的城市设计相关内容。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条件落实、总平设计、交通组织和城市景观设计四个方面。城市景观审查重点是设计理念、建筑风格、空间形态、建筑外观、环境景观等内容。

方案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审查内容,如建筑单体平面设计、经济技术指标核算等内容在初步设计阶段依照各部门职责分工予以把关。

第十三条 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并符合相关工程设计规范、标准。

设计文件应提供总平面设计图、交通组织图、建筑城市界面效果图(沿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城市界面人眼角度仿真效果)、整体鸟瞰图(日景效果)、三维城市仿真空间形态分析图、环境景观设计图等纸质和电子文件。建筑设计平面图要单独成册,作为方案审查必备附件,但不作为审查内容。建筑结构和设备等内容(不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空间环境)不必纳入设计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建筑时,需附有日照分析报告。

  1. 审查流程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方案审查方式和要求。规划条件没有明确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有关方案审查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取规划条件之后,进入初步设计之前,如采取方案招投标的则在招标完成之后,到规划窗口或政府服务网提出方案审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

市区重大建设项目、一类重点区域的重要建设项目,需报3个以上比选设计方案。经方案招投标程序确定的设计方案,只需提交该设计方案(附上招标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等处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规划窗口正式登记受理,告知建设业主采用何种审查方式。

第十七条 审查:规划部门的方案审查合计办理时间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部门专家审查、上报审定”方式:规划受理窗口应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方案审查会,邀请专家和部门联合参与。审查会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会专家意见》和《方案审查意见》。建设业主应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和《方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规划窗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该方案是否已按专家意见和审查意见修改到位。确认修改完毕的,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区)政府或重点区域建设指挥部审定。

“部门联合审查”方式:规划受理窗口应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方案审查会,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参与。审查会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会会议纪要》。建设业主应根据《审查会会议纪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规划窗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该方案是否已按《审查会会议纪要》修改到位。确认修改完毕的,于2个工作日出具《方案审查批复》。

“规划部门内部审查”方式: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查,出具《方案审查意见》。建设业主应根据《方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方案审查意见在扩初阶段加以落实。

  1.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部门应做好方案审查的管理和落实工作。业主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审查意见(纪要)和审查批复的附件,应盖章并纳入工程档案。审查意见、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批复等文件及附件抄送住建(或发改)部门作为初步设计审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业主应依据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将设计理念、建筑风格、空间形态、建筑外观、环境景观等内容作重大变更,但允许作局部优化完善,并向原审批部门备案。如确需对上述内容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单位及审查专家组同意。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规划部门应将方案审查内容纳入竣工核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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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8-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9 浏览次数: 来源:区规划分局 字体:[ ]

市局各处室、各规划分局:

为加快推进城市转型发展,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加强对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温州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将问题建议反馈市局。

 

温州市规划局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转型发展,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建设工程方案的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城市重点区域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与管理。

  2. 重点区域

    第三条 城市重点区域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划定,包括形象窗口区域、门户节点区域、特色展示区域以及重要核心区域等区域。重点区域依据重要程度分为一类重点区域和二类重点区域两类,具体范围详见《温州市区重点区域划定图》(见附件)。重点区域的范围将根据城市建设管理需要进行调整和公布。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调整二类重点区域范围。

       第四条 一类重点区域是指瓯江两岸沿线、塘河两岸沿线、三垟湿地、中央绿轴、历史文化街区等“两线三片”的市区核心地段,具体包括滨江商务区CBD、瓯江南岸瓯江三桥至蒲州河段、七都岛西核心区、浙南科技城北部核心区、塘河一环三线两岸、中央绿轴、历史文化街区(五马墨池、朔门、庆年坊、城西街)、三垟湿地公园等。

    第五条 二类重点区域主要包括:

    1.瓯江南岸沿线两百米管控区,包括瓯江南岸双屿屿头山至甬台温高速复线段(除已划入一类重点区域外)、七都环岛沿线、灵昆岛南岸沿线;

    2.鹿城区的旧城区(除历史文化街区外)、横渎片区;

    3.瓯海中心区、高铁新城核心区、温州火车西站片区;

    4.龙湾中心区、东部综合交通枢纽;

    5.浙南科技城南部核心区;

    6.浙南产业集聚区金海湖核心区;

    7.瓯江口核心建设区

    8.生态园陈衙弄片区

    9.洞头新城二期。

  3.     项目分类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1.市级重点公共建筑,如体育场、博物馆、市民中心、美术馆、交通枢纽工程、车站等公共建筑;

    2.超高层建筑;综合体项目(非居住部分计容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

    3.城市地标类建设工程项目;

    4.规划条件中明确需要按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方案审查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重要建设项目包括: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2.商业服务业类开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

    3.居住类或商业居住混合类开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

    4.公园绿地、城市广场项目占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

    第八条 一般项目指规模介于重要建设项目与小型项目之间的项目。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项目,以及占地面积小于5千平方米公园绿地、城市广场项目。

  4. 审查方式

    第九条 建设项目根据其规划许可的市局、分局职能分工分别牵头开展方案审查。对于复杂的重大项目,市局应加强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项目所处区域和重要程度不同,分别采用 “部门专家审查、上报审定”、“部门联合审查”及“规划部门内部审查”三种审查方式。

    1.部门专家审查、上报审定的方式:邀请专家成立专家组领衔审查,各部门参与联合审查,方案经审查完善后,再上报审定。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项目报该区域建设指挥部审定,其他区域的项目根据规划审批分工分别报市、区人民政府审定。视项目具体情况开展征求市民意见等公共参与方式。

        适用范围:市区重大建设项目,一类重点区域的重要建设项目。

        2.部门联合审查的方式:以各职能部门联合审查为主,视情况邀请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审查。

       适用范围:一类重点区域的一般项目、二类重点区域的重要建设项目和一般项目。

     3.规划部门内部审查方式:规划部门内部审查,具体形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适用范围:一类、二类重点区域的小型项目。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和部门审查时,应邀请市、区“大建大美”办公室参与。

  5. 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以提高城市景观与空间品质为主要目标,重点落实规划条件的城市设计相关内容。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条件落实、总平设计、交通组织和城市景观设计四个方面。城市景观审查重点是设计理念、建筑风格、空间形态、建筑外观、环境景观等内容。

方案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审查内容,如建筑单体平面设计、经济技术指标核算等内容在初步设计阶段依照各部门职责分工予以把关。

第十三条 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并符合相关工程设计规范、标准。

设计文件应提供总平面设计图、交通组织图、建筑城市界面效果图(沿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城市界面人眼角度仿真效果)、整体鸟瞰图(日景效果)、三维城市仿真空间形态分析图、环境景观设计图等纸质和电子文件。建筑设计平面图要单独成册,作为方案审查必备附件,但不作为审查内容。建筑结构和设备等内容(不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空间环境)不必纳入设计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建筑时,需附有日照分析报告。

  1. 审查流程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方案审查方式和要求。规划条件没有明确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有关方案审查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取规划条件之后,进入初步设计之前,如采取方案招投标的则在招标完成之后,到规划窗口或政府服务网提出方案审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

市区重大建设项目、一类重点区域的重要建设项目,需报3个以上比选设计方案。经方案招投标程序确定的设计方案,只需提交该设计方案(附上招标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等处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规划窗口正式登记受理,告知建设业主采用何种审查方式。

第十七条 审查:规划部门的方案审查合计办理时间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部门专家审查、上报审定”方式:规划受理窗口应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方案审查会,邀请专家和部门联合参与。审查会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会专家意见》和《方案审查意见》。建设业主应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和《方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规划窗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该方案是否已按专家意见和审查意见修改到位。确认修改完毕的,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区)政府或重点区域建设指挥部审定。

“部门联合审查”方式:规划受理窗口应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方案审查会,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参与。审查会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会会议纪要》。建设业主应根据《审查会会议纪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规划窗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该方案是否已按《审查会会议纪要》修改到位。确认修改完毕的,于2个工作日出具《方案审查批复》。

“规划部门内部审查”方式: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查,出具《方案审查意见》。建设业主应根据《方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方案审查意见在扩初阶段加以落实。

  1.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部门应做好方案审查的管理和落实工作。业主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审查意见(纪要)和审查批复的附件,应盖章并纳入工程档案。审查意见、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批复等文件及附件抄送住建(或发改)部门作为初步设计审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业主应依据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将设计理念、建筑风格、空间形态、建筑外观、环境景观等内容作重大变更,但允许作局部优化完善,并向原审批部门备案。如确需对上述内容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单位及审查专家组同意。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规划部门应将方案审查内容纳入竣工核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