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56/2017-38915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房管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7-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适用范围
1.有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的该单位职工;
2.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
3.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的本单位职工。
4.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一款:“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3.《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受理机关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
五、决定机关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
六、申报材料
编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是否必要 |
申请家庭须提供家庭保障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 | 原件 | 必要 |
七、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收到材料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改正,允许当场改正。
3.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进入正式办理期限。
4. 做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决定日期为办结日,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
5.落实好符合优先配租条件家庭的房源,再统一组织符合符合本次实物配租条件、但不具备优先配租条件家庭参加实物配租资格摸文。
6.定位摇号
7.签订合同,办理入住,并在摇号定位次月起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十一、咨询途径
1、现场咨询: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
2、电话咨询:0577-86359698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区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等方式进行投诉。
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1659号
电话:0577-86359727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00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56/2017-38915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房管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7-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适用范围 1.有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的该单位职工; 2.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 3.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的本单位职工。 4.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一款:“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3.《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受理机关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 五、决定机关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 六、申报材料
七、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收到材料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改正,允许当场改正。 3.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进入正式办理期限。 4. 做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决定日期为办结日,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 5.落实好符合优先配租条件家庭的房源,再统一组织符合符合本次实物配租条件、但不具备优先配租条件家庭参加实物配租资格摸文。 6.定位摇号 7.签订合同,办理入住,并在摇号定位次月起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十一、咨询途径 1、现场咨询: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 2、电话咨询:0577-86359698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区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等方式进行投诉。 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1659号 电话:0577-86359727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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